琼财税[1992]外字第68号
颁布时间:1992-01-30 00:00:00.000 发文单位:海南省财政税务厅
各市、县税务局、厅征收局:
最近,据各地反映,外国企业按照合同的约定来琼承包或租赁经营企业(包括内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的情况越来越多。承包或租赁经营的方式,一般由省内企业作为发包方或出租方,向承包方提供营业执照和营业场所的使用权,承包(租)方不论盈亏,定期向发包方或出租方支付承包费(包括“利润”)和租赁费,作为承包(租)经营企业的费用列支。承包(租)方承包(租)经营企业后,发包方或出租方不干预企业的经营管理,对企业的盈亏和债权债务也不负任何责任。其中,上述外国企业来琼承包经营企业的方式,实际上已构成一种租赁经营行为。但由于目前对外国企业来琼承包或租赁经营的行为还缺乏统一的法律规范,对外国企业来琼承包(租)
经营企业的税收政策及征管办法尚未明确,以致税收上漏征漏管现象时有发生。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外国企业来琼承包或租赁经营企业的税收管理,防止国家税款流失,现根据国家税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对外国企业来琼承包或租赁经营企业的有关税收政策和征收管理问题明确如下:
一、凡按照合同的约定来我省承包或租赁经营企业的外国企业,应在其承包或租赁经营企业开始前的三十天内,持有关证件和合同副本向当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在本通知下达前已经开始承包或租赁经营的外国企业,应主动向当地税务机关说明情况,并按当地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补办税务登记手续。
二、外国企业按照合同的约定,来琼承包或租赁经营企业取得的收入,应按承包(租)方所适用的税法缴纳税款,承包(租)方支付给发包方或出租方的承包费或租赁费,可以作为企业的费用列支,但发包方或出租方取得的该项收入,应按照其所适用的税法,缴纳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三、外国企业按照合同约定来琼承包或租赁经营企业,不享受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待遇,但对其生产销售的产品,仍按我省现行税收优惠政策执行。
四、外国企业承包或租赁经营企业后追加的固定资产投资,经中国注册会计师验资后,可以按税法规定计提折旧。
五、凡按照合同的约定来我省为上述外国企业的承包(租)经营活动提供劳务服务的外籍人员、港、澳、台同胞、海外侨胞取得的收入,应按规定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六、港、澳、台地区的企业以及境内外资企业按照合同的约定在我省承包或租赁经营企业,比照上述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