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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发票换版工作的通知

琼地税[1996]征字105号

颁布时间:1996-08-28 00:00:00.000 发文单位:海南省地方税务局

各市县地方税务局、洋浦税务征管局:

  保户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发票换版工作的通知》(国税发[1996]137号转发给你们,并对换版工作的有关问题补充如下,请一并执行:

  一、原版发票一律使用到一九九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二、新版发票的底纹纸和油墨,由海南省地方税务局统一购进,任何单位不得擅自购进。

  三、新版发票的印制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普通发票防伪措施的通知》(国税发[1995]48号)精神由省地方税务局定点集中统一印制,任何单位不得擅自印制。

  四、为防止和减少原版发票的浪费,各市县应严格控制原版发票的印制数量,妥善处理好发票换版工作的衔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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