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国税发[1996]115号
颁布时间:1996-05-16 00:00:00.000 发文单位: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各地、市、州国家税务局(不发重庆市),省局直属分局:
《国家税务,营。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国税发[1996]46号),我局已转发你们。为了认真做好本次换发税务登记证件工作,现对换证若干具体问题通知如下:
一、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范围。
按照税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税收征管范围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6]4号]规定,凡缴纳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和管理各税的纳税人,均应向国家税务机关申请换发税务登记证件或补办税务登记手续。
上述纳税人中,已办理了税务登记证件的,应持原有税务登记证件,在规定时间内到主管国税机关申请换发新证;按规定应办理而未办理税务登记或虽办理登记但没有领取证件的,应立即到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办理税务登记,领取税务登记证件;新开业户,应依法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税务登记,领取税务登记证件。
二、核发税务登记证件的种类。
税务登记证件分为税务登记证及其副本和注册税务登记证及其副本两种。核发登记证件时,应区别以下情况,分别核发税务登记证件或注册税务登记证件:
(一)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营业执照并实行独立核算的纳税人核发税务登记证及其副本(规定核发注册税务登记证件的除外);
(二)对下列纳税人核发注册税务登记证及其副本:
1.纳税人所属的非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
2.国家税务局只负责征收所得税的中央与地方所属企、事业单位组成的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
3.地方银行及非银行金融企业所得税纳税人;
4.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临时营业执照的纳税人,核发加盖戳记的《注册税务登记证》及其副本,其有效期不超过半年。
戳记章规格统一为5CM×4CM,内框上排字样为“临时”,下排字样为“有效期限年月 日”(各地自行制作)。
5.按照规定直接向国税机关缴纳税款的承包、租赁经营者;6.未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但负有连续缴纳国家税务局负责征管各税纳税义务的纳税人。
三、关于统一登记代码问题。
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单位等组织机构纳税人在申请更换税务登记证件时,应当提供技术监督机关颁发的统一代码证书。对纳税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按规定时间提供统一代码标识的,为保证换发税务登记证件工作的顺利进行,国税机关换发登记证件时,其证件编码可沿用原税务登记证件代码,但最迟于1996年12月31目前,必须取得国标统一代码标识,并向国税机关申请补办换码等有关手续。对新开业的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单位等组织机构纳税人,必须先取得国标统一代码标识,方能办理税务登记。个体工商户及核发注册税务登记证件的承包、租赁经营者以本人身份证号码作为统一登记代码。
四、换证要求。
1.纳税人申请换发税务登记证件或补办税务登记手续时,应当具备下列证件或资料:
(1)工商营业执照或副本;
(2)原《税务登记证》;
(3)单位介绍信或纳税人身份证;
(4)国家技术监督局核发的统一代码证书。
(5)新开业户的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
(6)纳税人总机构对所属分支机构的证明;
(7)旧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2.纳税人申请办理税务登记,换发或补发税务登记证件时,应向主管国家税务机关领取《税务登记表》(式样见附件,由各地、市、州国家税务局自行统一、印制),如实填写一式三份,交国税机关审核。
3.主管税务机关对纳税人交验的上述证件或资料及税降登记表审核无误后,应依法核发或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税务簿记证件的发证机关为县以上国家税务机关,各主管国家税务机关具体办理换证或补办税务登记证工作。
4.纳税人因生产经营业务需要一个以上副本的,可向主管国税机关提出申请,经发证国税机关审定后加发副本。
五、违章处罚。
1.对换证中查出的漏征漏管户,国税机关应按照税收法律、法规规定追缴应纳税款并处以罚款;2.纳税人未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办理税务登记或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由国家税务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1)责令限期改正;
(2)逾期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3)停止供应发票。
六、纳税人应将换发及领取后的税务登记证件张挂在生产、经营场所内明显易见的地方,国税机关应督促其做到亮证经营。
七、各级国税机关要创造条件,积极利用现代化手段特别是电子计算机在税务登记管理工作中的运用,征管部门要加强与计算机信息管理部门的联系,尽快实现税务登记电子化管理。
八、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换发税务登记证件事宜不适用本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