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地税发[2001]143号
颁布时间:2001-12-24 00:00:00.000 发文单位:浙江省地方税务局、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各省级行业主管单位、省级行业归口管理部门,省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
浙江省地方务局、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关于行业统筹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实行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浙地税[2001]92号)下发后,由于行业单位及经办机构对操作理解等方面原因,各省级行业主管单位、省级行业归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行业结算单位)在汇缴养老保险费过程中遇到了一些具体问题,为统一口径,便于征缴,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根据行业单位分布面广、人员流动性大、资金汇缴流程较长的实际,对行业结算单位实行当月核定基数、次月汇集缴费的办法,具体征缴程序为:
(一)各行业结算单位在每月20日前将当月的缴费人数、工资总额等基础数据及职工增减变动情况报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
(二)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经审核确认后,于当月30日前将各单位的缴费数据发送至省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同时将相关数据反馈给各行业结算单位。
(三)省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于次月10日前向各行业结算单位征收上月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
(四)对需要办理退休手续和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转移手续的参保人员,为了不减少缴费月份,退休当月和办理转移关系当月,行业单位和参保人员个人必须按规定足额缴纳2个月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二、为不影响整个行业及时缴纳养老保险费,若遇少数基层单位欠费的,行业结算单位应先将已收取的养老保险费按时缴给省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并将欠费单位名单报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对欠费单位,按《浙江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予以处理。各行业结算单位对欠费单位继续承担督促其缴纳养老保险费的职责。对长期或经常拖欠养老保险费的缴费单位,可转为属地管理。
三、为更好地做好行业单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工作,对行业结算单位,将根据其汇总缴纳的实际情况并结合征收率实施考核。考核办法另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