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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新疆区分行缴纳营业税及其他地方各税问题的补充通知

新地税一字[1998]87号

颁布时间:1998-01-11 00:00:00.000 发文单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关于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新疆区分行缴纳营业税、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问题,自治区财政厅和我局曾以新财法税字[1995]49号、新地税一字[1995]58 号《通知》明确规定在案。即对中国农发行新疆区分行委托基层农业银(含兵团农行)代理政策性贷款业务应纳的营业税,统一由中国农发行新疆区分行集中向自治区地税局直属征收局申报缴纳;对应按营业税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仍由受托代理单位向当地税务部门申报缴纳。近接中国农发行新疆区分行来文请求将其在乌鲁木齐地区应按营业税附征的城建税、教育费附加以及其他地方各税均统一由该行向一家地方税务机关缴纳,以便于统一核算。为了便于服务、加强征管,并鉴于上述各税近年来已由区局直属征收局征管的现状,经研究,同意对中国农发行新疆区分行集中缴纳乌鲁木齐地区营业税应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及其他地方各税,仍维持由中国农发行新疆区分行集中向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局申报缴纳的现状,其他各地区仍按现行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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