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地税征字[1999]2号
颁布时间:1999-01-06 00:00:00.000 发文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一、下放我区地方管理的国有重点煤炭企业及其所属单位的企业所得税自1998年8月1日起由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局和哈密地区地方税务局征收管理;其企业所得税及其他地方各税的征收管理具体划转如下:
(一)乌鲁木齐矿务局(含新疆煤矿机械厂)、艾维尔沟煤矿、新疆煤矿化工厂、新疆煤炭供应公司、新疆煤炭运销公司、新疆煤炭工业管理局本部、新疆煤炭工贸公司等7家企业及其所属单位的企业所得税由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局征收管理;上述7家企业及其所属单位原由乌鲁木齐市地方税务局征收管理的其他地方各税,自1999年1月1日起由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局征收管理。
(二)哈密矿务局及其所属单位的企业所得税由哈密地区地方税务局征收管理。
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石油总公司及其所属的各级石油公司和加油站的企业所得税自1998年7月1日起由国家税务局征收管理。
三、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石油总公司及其所属单位原由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局征收管理的其他地方各税,自1999年1月1日起由乌鲁木齐市地方税务局征收管理。
四:凡本通知未涉及的,上述企业及其所属单位的其他地方各税,其征收管理仍维持现状。
各地地方税务局应主动与相关税务机关加强联系,相互协作,积极做好税收征管资料的移交和税收划转中的征管衔接工作;同时要及时做好划转企业及其所属单位的税务登记变更及有关服务工作,确保划转工作顺利进行。
以上工作请于今年1月份内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