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国税流字[1997]29号
颁布时间:1997-06-11 00:00:00.000 发文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为了保护农民种粮积极性,鼓励粮食企业积极促销压库,缓解当前玉米主产区存在的玉米收、储、销方面的矛盾。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决定对今年三月底以来,各地粮食部门在完成国家定购任务之后,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的保护价(1.06/公斤)收购的玉米作为政策性粮食经营,粮食部门对此按照政策性粮油进行会计核算,财政机关根据区党委、政府的决定,将动用粮食风险基金对玉米销售进行必要的补贴。对此,各地国税机关对粮食部门销售的这批玉米应按政策性粮食予以免征增值税。当地粮食部门须将这批玉米经营在政策性粮油中进行核算,否则,应照章 征税。
本次玉米收购的截止日期为今年八月三十一日,玉米销售工作结束后,自治区财政厅、粮食局根据各地的实际销售数量,就玉米销售差价补贴事宜与各地进行专项清算。各地国税机关要及时与当地财政机关和粮食管理部门取得联系,依据财政、粮食的清算资料,对本地粮食部门玉米的收购数量和销售数量进行核实,防止虚报销售数量骗取免税的情况发生。
附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粮食局关于解决当前玉米问题的紧急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