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国税发[1998]94号
颁布时间:1998-06-03 00:00:00.000 发文单位: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各市、地、州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稽查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漏征漏管户清查工作的通知》(国税发[1998]67号)转发你们。同时,结合四川国税工作实际,省局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统一思想,加强组织领导。清查漏征漏管户是对税收;秩序的一次综合治理,目的在于加强税源管理,减少税收流失,对完成和超额完成1998年组织收入任务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各地国税机关对此必须要有足够的认识,引起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要及时向当地党政领导汇报,加强与地税、工商、公安等部门的配合,成立专项清查工作领导小组,精心策划、精心组织、协调行动,扎实做好这次清查工作。
二、广泛宣传,督促自查自纠。省局将在《四川税务报》上刊登《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漏征漏管户清查工作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和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各地要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开展漏征漏管户清查工作的重要意义,使广大纳税人家喻户晓,以增强法制观念,要发动纳税人自查自纠,发动人民群众举报。《通知》由各市、地、州国税务局翻印,广泛张贴。
三、统一步骤,突出重点。各地要按照总局确定的三个阶段,认真组织实施。鉴于我省全面部署时间稍晚,纳税人自查自纠时间延至7月10日,重点清查阶段为7月10日至8月31日。清查工作涉及面广,情况复杂,各地既要统一行动、全面清查,又要因地制宜、突出重点。我省国税系统的清查重点,除总局列举的十个重点之外,还要重视对下列三种情况清查:
l、弄清非正常户的真实情况,防止业户搞假“死亡”,偷逃国家税收,
2、租用、利用城郊居民、农民房屋从事生产、加工的无照无证经营业户;
3.兼营应缴营业税、增值税业务的业户。
四、加大执法力度,严格执行政策。清查工作要坚持自查从宽、被查从严的原则,对业户自查申请补办税务登记和补缴税款的,可以免予处罚。凡在重点清查阶段被查处的业户都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处理,不得以补代罚或以情代法。在重点清查中,既要加大执法力度,更要规范执法行为,严格执法程序,完善执法手续,提高执法水平。
五、统筹工作安排,加强税收管理。清查漏征漏管户是总局部署的专项任务,各单位要在当前工作多、任务重的情况下抓住工作重点,统筹各项工作,全面加强税收管理。一是要把清查工作与清理欠税、组织收入结合起来;二是要把清查工作与摸清家底,建立税务登记信息资料库,切实加强税源管理结合起来;三是要把清查工作与抓个体私营业户建帐以及调整定额工作结合起来,四是要把清查工作与1998年度的税务登记证件验证工作结合起来(省局将另行部署)。
六、加强信息反馈,搞好总结建制。各地要及时向省局汇报各工作阶段的情况,简报清查动态。清查工作结束后,各地要认真总结经验,完善各项制度办法,巩固清查成果。各单位务于1998年10月10日前将清查工作总结(其中要单独反映外商投资企业的清查情况及问题)、典型案例(不得少于两例)、统计表一并报送省局(征管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