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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编报《生产企业自营(委托)出口“免、抵、退"税情况季报表》有关事项的通知

川国税函[1997]249号

颁布时间:1997-11-05 00:00:00.000 发文单位: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各地、市、州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稽查分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自营(委托)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收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字[1997]50号)的有关规定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生产企业自营(委托)出口“免、抵、退”税情况季报表)参数文件的通知》(国税函[1997]516号)的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将有关编报事项通知如下:

  一、免、抵、退税情况季报表的统计。各地、市、州国家税务局出口退税部门在每季办理完“免、抵”税和退税等手续并逐项审核后,按季汇总,送同级计财政部,由计财政部门编制上报省局计财处。

  二、报表参数及文件名。数据上报和数据格式仍使用远程通讯和GCRS;参数文件:行字节数96、行数13、表个数1、栏数8、类型N,12;文件名为“TSJB”;各地市州代码与税收会统 月报表一致;报表格式附后。

  三、报送时间:各地于季后12日内按编报要求随税收会统月报一并上报省局。

  请各地接通知后,及时与出口退税部门衔接,确保报表及时编制上报。

  附件:生产企业自营(委托)出口免、抵、退税情况季报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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