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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下发《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表》式样及有关填报问题的通知

川国税函发[1996]178号

颁布时间:1996-11-08 00:00:00.000 发文单位: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各市、地、州国税局(不发重庆市)、省局直属征收分局:

  为规范延期缴纳税款的申报和审批,省局制定了全省统一的《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表》,(以下简称《申请审批表》)(式样附后),现将式样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纳税人按规定申请办理延期缴纳税款,应先向主管国税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经主管国税机关同意后,填制全省统一式样的《申请审批表》,连同《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延期缴纳税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规定的有关证明材料,纳税申报表复印件以及银行存款情况等资料,一并报主管国税机关审核。

  二、各级国税机关应严格按规定的审批权限受理纳税人的延期缴纳税款申请。逐级呈报时,应将《申请审批表》及纳税人报送的有关资料一并报送。

  三、各地按规定权限应由省局审批的,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表》上报份数为一式五份(省直征收分局为一式三份)。经审批后,由省、地(市、州)、县和主管国税机关以及纳税人各执一份。由市(地区、州)、县国税机关审批的,《申请审批表》填报份数各地自定。

  四,《申请审批表》必须逐份加盖单位印章,否则无效。

  五、《申请审批表》由各地按照省局规定的统一式样印制。

  六、《申请审批表》从一九九七年一月一日起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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