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国税函[1997]297号
颁布时间:1997-12-29 00:00:00.000 发文单位: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各市、地、州国家税务局,省国税局直属分局、稽查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传递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电子信息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7]630号)转发给你们,并作补充如下,请一并依照执行:
一、数据采集
各地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应在出口退税计算机审核软件的“开具单证”模块中按总局的有关要求录入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电子信息,然后在“数据采集”模块中生成上报电子信息软盘。各地、市、州局汇总后用ARJ应用程序压缩上报,其文件命名方式是“DL”+行政区划码(前4位)+“。”+年月编码(3位)(其中10、11、12分别用A、B、c代表)。如成都上传98年1月份电子信息,其文件名为 DL5101.981.
二、数据上传各地必须于每月5日前将上月开具的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电子信息传递至省局通信服务器(IP地址130.150.1.1)的 CENTRE目录的DLZM子目录下(甘孜州、阿坝州和眉山地区目前可暂用拨号方式传递电子信息),各地同时应以传真方式报送报表(传真电话6755434)。
三、数据接收各地每月15日前可从总局网络服务器(IP地址130.9.1.1)的LOCAL目录的DL子目录下获取属于我省的数据,甘孜州、阿坝州、眉山地区暂用拨号方式接收省局的代理出口货物证明数据。收到的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电子数据应在出口退税计算机审核软件的“数据采集”模块中读入,并作为审核条件之一对出口企业申报的退税数据予以对审。
四、《代理出口货物证明》表格
为适应总局关于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管理的要求,我局近期将下发新的《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原下发各地的《代理出口货物证明》表格从1998年2月1日起停止使用。
代理出口货物电子信息的上报和接收从1998年1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