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地税征字[1998]31号
颁布时间:1998-08-05 00:00:00.000 发文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补充规定:
一、实行延期缴纳税款制度是国家对有特殊困难的纳税人采取的照顾措施,纳税人确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须在申报期前进行纳税申报,并向县以上地税机关提出书面延期缴纳税款申请报告,主管地税机关应依法严格审核,符合法定条 件的,予以办理最长不超过3个月的延期缴纳税款确认或报批手续。
二、加强对延期缴纳税款审批的管理。对纳税人申请延期缴纳税款的时限每次不得超过3个月,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数额在30万元以下的,由县(市)地税局局长批准,数额在30万元以上至50万元以下的,由地州市级地税局局长批准,数额超过50万元以上的,由自治区地税局局长批准,对同一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只能申请延期缴纳税款一次,确需再次延期缴纳的,必须报经自治区地税局审查批准,方可予以延期。
三、各级地税机关必须严格按规定的时限、程序和权限办理延期缴纳税款申请,违反规定办理的要追究行政领导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