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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城镇个体税收增长分成提取有关问题的通知

川国税函[1999]254号

颁布时间:1999-06-24 00:00:00.000 发文单位: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市、地、州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个体私营经济税收征管推行查账征收工作的通知》[川府发(1997)158号文件]下发后,对于加强和规范个体税收征收管理,提高各级国税部门组织个体税收收入积极性,起了积极作用。据了解一方面一些地区因种种原因未能执行文件中城镇个体税收增长按30%比例分成办法的规定;另一方面,个别地市在执行政策中不太规范。为此省局要求:

  一、各级国税部门要主动向当地党政汇报个体税收征收管理工作,争取他们对个体税收增长分成提取工作的支持,使省政府的有关规定得以贯彻执行。

  二、城镇个体税收增长分成的提取,要按规定的比例和范围提取,提取手续要严格按川财预(1990)64号文件规定执行。

  三、加强与财政、国库等有关部门联系,及时沟通情况,取得支持、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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