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国税函[1998]409号
颁布时间:1998-12-04 00:00:00.000 发文单位: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各市、地、州国家税务局、省国税局直属分局、稽查分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1998]649号)关于印发1999年税收会计统计报表制度及有关事项的通知》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将1999年税收会计、统计报表调整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税收会计报表
(一)适应新的《税收会计制度》要求,在《税收资金平衡月报》中,将待征、入库、应征类的工商税收和企业所得税科目分别合并为“待征税收”、“入库税收”和“应征税收”科目;增设“待清理呆帐税金”科目,反映超过3年未收回的欠税或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经法定清算仍未收回的欠税。
(二)将原《应征、欠缴、在途、查补税金明细月报表》改为《应征、欠缴、呆帐、在途、查补税金明细月报表》,增加“呆帐税金余额”栏,并在“欠缴税金期末余额”栏下按缓征、往年陈欠、本年新欠类设明细栏。其中:“往年陈欠”指1年以上、3年以内(含本数)未收回的欠税。
本表“呆帐税金余额”总计,应与《税收资金平衡月报表》中“待清理呆帐税金”的期末余额对应一致;本表“欠缴税金期末余额”的“税收合计”小计、“其他收入”小计,应与《税收资金平衡月报表》中“待征税收”、“待征其他收入”的期末余额分别对应一致,且合计数目相等。
(三)删除《应征、欠缴、呆帐、在途、查补税金明细月报表》、《入库税金明细月报表》、《提退税金明细月报表》中“二、其他收入”下的“两金”清欠收入“项目,将该收入并入”其他“项目。上列表中的”二、其他收入“反映除税收以外的,由税务部门负责征收入库的各种财政收入和农业五税收入等。
(四)在《减免税金明细月报表》中取消“二、其他收入”大类,只按减免性质反映各税种的减免情况。该表调整后,其累计减免税金应小于或等与《税收资金平衡月报表》中“减免税金”科目的期末余额。
二、关于税收统计报表
(一)1999年税收统计报表一律将原按经济类型分类统计改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类型分类进行统计。
1、各类企业的注册类型划分按照国家统计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划分企业登记注册类型的规定》执行,其具体内容请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经济统计改按企业注册类型统计后有关税收票证处理事项的通知》(国税函[1998]605号)规定。
2、表中“个体经营”包括个体工商户和个人合伙。个体工商户指公民依法经核准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活动的个体劳动者;个人合伙指两个以上的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
3、表中“股份公司”包括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但不包括私营有限责任公司、私营股份有限公司、港澳台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和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4、表中“乡镇企业”指乡(镇)办、村办以及农民举办的集体企业、股份合作企业、股份制企业、联营企业、私营企业等企业。包括与国有企业、与外商侨胞港澳台同胞、与城镇集体企业所组成的各种经济实体。
5、未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经济成分,主要应按其经费来源和管理方式划分,并比照企业登记注册类型填报统计。
6、农业生产单位的统计划分。农场,不论其经营方式如何,一律以农场为单位,根据其所使用土地的性质统计在“国有企业”或“集体企业”。农户以承包集体土地(含水面)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统计在“集体企业”,否则统计在“私营企业”。
(二)根据国务院关于调整卷烟价格税收政策的规定,在《消费税分企业类型统计月报表》的“烟草加工业”下增设“丙类卷烟”项目并修订有关指标口径。
1、表内“甲类卷烟”指卷烟生产等级标准所规定的一类卷烟,即每大箱(五万支)销售价格在6410元(含)以上的,按50%税率征收的卷烟。
2、表内“乙级卷烟”指卷烟生产等级标准所规定的二、三类卷烟,即每大箱销售价格高于2137元(含),低于6410元,按40%税率征收的卷烟。
3、表内“丙类卷烟”指卷烟生产等级标准所规定的四、五类卷烟,即每大箱销售价格在2137元以下的,按25%税率征收的卷烟。
(三)规范《涉外税收税额统计月报表》的填报口径。该表是一张全面反映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以及外籍人员(含华侨、港澳台同胞,下同)等在国内所缴纳各项税收情况的综合表。
l、表内“个人所得税”只统计外籍人员、中方人员在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工作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对其在国内企事业单位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本表不统计。
2、表中“(一)中外合资经营企业”项目包括港、澳、台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和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3、本表“合计”栏合计数和有关税种收入数,应分别等于《税收收入分企业类型统计月报总表》、《增值税分企业类型统计月报表》、《消费税分企业类型统计月报表》、《营业税分企业类型统计月报表》中“港澳台投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两栏数之和;本表“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栏合计数,应等于《税收收入分企业类型统计月报总表》中“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项目合计数。
(四)调整《税收欠税分项目统计月报表》的报表项目和口径:
1、本表反映报告期末的实际欠税余额,包括本年新欠和三年(含)以内陈欠,不包括经批准未到期的缓征税款。
2、本表按重点欠税品目、行业和主要欠税企业设置报表项目,以集中反映国有企业、集体企业、涉外企业和其他企业的主要欠税情况。其中:“涉外企业”包括港澳台投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其他企业”包括股份合作企业、联营企业、股份公司、私营企业、个体经营和其他企业。
3、本表总计及分税种欠税数,应与《应征、日欠缴、呆帐、在途、查补税金明细月报表》中相关项目的欠缴税金期末余额的“往年陈欠”、“本年新欠”两栏之和对应一致。
(五)调整《纳税登记户数统计年报表》的报表项目和口径:
1、本表“登记户数”反映巳办理税务登记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城乡固定个体工商业户在年末的户数。该栏仅在“合计”项目有数,其他各分税种项目无数。
2、本表“纳税户数”反映办理了税务登记并发生纳税义务的实际户数(应缴税,但全年按政策规定或经批准免税的户数也包括在内)。该栏按各税种的实际纳税户数统计。
3、在增值税下设置了“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项目,其填报口径以税法规定为准。
(六)《县(市)税收收入统计年报表》中的“县(市)”指县和县级市,不包括城市的区。其“税收收入”指税务部门征解入库的各项税收,但不包括农业五税。
三、关于税收会统工作的有关规定和要求:
(一)从1999年元月起,上报省局的税收会统报表一律改为按“万元”金额单位进行编报。市、地、州对下报表的金额单位由各地自定。
(二)为了提高会统报表的时效性和可用性,1999年税收会统报表的传送时间适当提前,月报软盘数据于月后9日传送省局,报表同时寄出;年报于年后25日传送,节假日顺延。
(三)各地在编报《县(市)税收收入统计年报表》时,其县市名称、代码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行政区划代码及顺序排列。若有变化,各地国家税务局要加强与地方税务局的联系,以确保所在地区的代码及顺序排列完全一致。
(四)各地国家税务局要加强与金库的收入对帐工作,发现差错应及时逐笔更正,并在发现差错的当月调整帐表,不得定期汇总办理。
以上请抓紧布置,认真执行。
附件:1.1999年税收会统报表地区代码(略)
2.1999年税收会统报表参数表(略)
3.1999年税收会统报表表式(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