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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人登记工作的紧急通知

川国税函[1999]400号

颁布时间:1999-10-20 00:00:00.000 发文单位: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各市、地、州国家税务局,省国税局直属分局、稽查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人登记工作的紧急通知》(国税发[1999]188号)转发你们,并对有关事项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税款登记申请表》由《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9]179号)规定的代扣代缴义务人填列,一式二份,代扣代缴义务人一份,报送税务机关一份。代扣代缴义务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受理并审核后,发给代扣代缴义务人《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税款登记表》。

  二、代扣代缴义务人持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并签署意见的《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税款登记表》履行代扣代缴税款义务。

  三、《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税款登记申请表》、《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税款登记表》、《扣缴义务人须知》由各地根据需用量自行印制。

  附件: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人须知

  一、扣缴义务人在向个人结付储蓄存款利息时,应依法代扣代缴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税款。

  前款所称结付储蓄存款利息,是指向个人储户支付利息、结息日和办理存款自动转存业务时结息。

  二、扣缴义务人应指定财务会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都门的专门人员,具体负责扣缴税款的纳税申报及有关事宜。人员发生变动时,应将名单及时报告主管税务机关。

  三、扣缴义务人在代扣税款时,应当在给储户的利息清单上注明已扣税款的数额。

  注明已扣税款的利息清单视同完税证明,除另有规定者外,不再开具代扣代收税款凭证。

  四、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税款的,由扣缴义务人缴纳应扣本扣税款以及相应的滞纳金。其应纳税款按下列公式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结付的利息额÷(1-税率)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五、扣缴义务人每月所扣的税款,应当在次月7日内缴入中央金库,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和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所扣税款为外币的,应当按照缴款上一月最后一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基准汇价折算成人民币,以人民币缴入国库。

  六、扣缴义务人应接受税务机关依法对其代扣代缴税款情况的检查,如实反映有关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或隐瞒。

  七、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设置代扣代缴税款帐簿或者保管代扣代缴税款计帐凭证及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八、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及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以二千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九、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

  十、扣缴义务人采取偷税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占应缴税额的百分之十以上并且偷税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处罚;偷税数额不满一万元或者偷税数额占应缴税额不到百分之十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并处以不缴或者少缴税款五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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