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民政[1996]城4号
颁布时间:1996-01-09 00:00:00.000 发文单位:四川省民政厅、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四川省地方税务局
各市、地、州民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不含重庆市),省国家税务局直属征收分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分局:
根据民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年检工作的实际情况,现将我省社会福利企业一九九五年度年检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在一九九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领取了《社会福利企业证书》的企业,都必须参加一九九五年度年检。对不参加年检的企业,各地民政部门要将其《社会福利企业证书》(正、副本)收回上交省民政厅注销,各地国家税务、地方税务部门不办理其减免税手续。
二、一九九五年度年检时间从一九九六年一月一日开始,到四月三十日以前结束。逾期未参加年检的,各地不按时上报年检材料的,省民政厅、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不再受理年检事宜。
三、各地民政、国家税务、地方税务部门要严格按照《四川省社会福利企业年检认证实施办法》([1993]民城字第125号)的要求,逐一对本辖区内的社会福利企业进行检查。受检企业要在自查的基础上,认真填写《社会福利企业年检报告书》。
四、年检结束后,各地要填报《四川省社会福利企业一九九五年度年检情况表》(附后)。并将受检企业填写的《社会福利企业年检报告书》(一式三份,不得复印)以及其《社会福利企业证书》(副本)由各市、地、州民政局汇总上报省民政厅,再由省民政厅、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进行审查签章。各地对年检不合格需要整改的企业,要限期进行整改(时间为三个月),对整改期到后检查仍不合格的,要收回其《社会福利企业证书(正、副本),并上交省民政厅注销。
《社会福利企业年检报告书》由省民政厅统一印制,收取工本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