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国税函[2001]213号
颁布时间:2001-06-25 00:00:00.000 发文单位: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各市、州国家税务局,省国税局直属征收分局、稽查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3号)文转发你们,并作如下补充。请一并遵照执行,在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省局反映。
一、四川省电信公司、四川移动通信公司、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所属的地市级分公司按季就地预交应纳企业所得税额的30%;省公司年度终了后办理年度应纳企业所得税额的60%的年度清算。
二、双流国际机场、达川机场、西昌机场按季就地预交应纳企业所得税的60%,并办理年度应纳企业所得税额的60%的年度清算。
三、实行汇总纳税的证券公司以在各地的证券营业部为纳税单位,按季就地预交应纳企业所得税的60%并办理年度应纳企业所得税额的60%的年度清算。
四、太平洋保险公司成都分公司、平安保险公司成都分公司、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所属的市州支公司按季就地预交应纳企业所得税的30%,成都分公司年度终了后办理年度应纳企业所得税额的60%的年度清算。
五、中国光大银行成都支行所属的二级支行2001年度按季就地预交应纳企业所得税的10%,成都支行年度终了后办理年度应纳企业所得税额的15%的年度清算。
六、中信实业银行成都分行、中国招商银行成都分行、中国交通银行成都分行所属的市州支行按季就地预交应纳企业所得税的30%,成都分行年度终了后办理年度应纳企业所得税额的60%的年度清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