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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对中国工商银行、电力集团汇总纳税成员、企业和单位所得税专项检查的通知

川国税函[1997]54号

颁布时间:1997-03-17 00:00:00.000 发文单位: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各地、市、州国家税务局、省国税局直属分局、稽查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对中国工商银行、电力集团汇总纳税成员企业和单位所得税专项检查的通知》(国税函[1997]105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对中国工商银行、省电力管理局(公司)汇总纳税的成员企业和单位的专项检查,是对其全系统的检查,各级国税机关只对其监管的本级和监管的企业进行检查。

  二、各级国税机关要做好纳税检查前的政策宣传和纳税辅导。各企业和单位按填报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进行补税,税务机关再根据《纳税申报表》进行检查,凡发现申报不实,检查出的应补税款,按《征管法》有关规定作偷税处理。

  三、各地要立即布置此项工作,并将行业或系统汇总后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企业所得税专项检查统计表》和工作总结和分析报告于5月底以前报送省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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