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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生猪税费征收管理政策的通知

川国税函[1998]318号

颁布时间:1998-10-07 00:00:00.000 发文单位: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各市、地、州国家税务局,省国税局直属分局、稽查分局:

  现将《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生猪税费征收管理政策的通知》(川府发[1998]55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级国税机关要正确认识减轻生猪生产者和经营者负担、规范生猪税费对稳定农村经济、增加农民收入、启动农村市场的重要意义,坚决贯彻执行省政府《通知》精神。

  二、省局1997年1月3日印发的《增值税问题解答之四》(川国税函发[1997]2号)解答第一问的第(三)款中,关于对小规模纳税人及个体户经营生猪征收增值税的18-30元/头猪定额标准停止执行,一律改按省政府《通知》规定的定额标准调整到18-25元/头猪幅度内。有关县(市、区)局定额调整工作,应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并争取尽快调整到位。

  三、在贯彻实施《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和《四川省生猪屠宰管理办法》,按照“定点屠宰,集中检疫,统一税费,分散经营”的原则,推行生猪定点屠宰点“一站式”税费征收办法的过程中,各地国税机关要及时、主动进行有关生猪增值税征收管理的配套改革,切实加强征收管理,力争定额标准调整后不降低总的税收收入。对期间发生的新情况、新问题,以及行之有效的工作经验,请及时上报省局。

  四、省局重申:严禁对农民自产自销的生猪征收增值税,更不允许向农民征收“空头税”;严禁向生猪经营者征收“过头税”;各级国税纪检监察部门要配合业务部门切实加强对执行有关征管纪律的监督检查,切实把省政府统一部署的生猪税费专项治理工作落到实处。

  五、各地调整情况,请于1999年1月底前书面报告省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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