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国税流字[1997]40号
颁布时间:1997-07-21 00:00:00.000 发文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检查、清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通知》国税发[1997]38号精神,我区各地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捡查清理工作已近尾声。最近部分地、州来电请示,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消资格后,有关业务处理问题,经区局研究并请示总局同意,现明确如下:
1、期初存货已征税款的处理问题企业经税务机关清理检查被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后,应自批准取消资格的当月,停止对期初存货已征税款的抵扣,并将“待摊费用”中所挂期初存货已征税款余额,转入存货成本。对经过税务机关批准已抵扣完期初存货已征税款的企业,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后,不再补税。但对未经税务机关批准或不按税务机关确定的比例擅自将期初存货的已征税款进行抵扣的,应在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之前,从进项税额中转出,并予补征税款。
2、留抵税金的处理问题企业被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后,其留抵税金,税务机关不予抵扣或迟税。同时企业当月需将“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的借方余额中所反映的留抵税金,转入当期存货成本,实行含税成本核算。
3、对已抵扣进项税金的存货,本期销售时的征税问题企业购进货物当期进项税金若已全部予以抵扣,则被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的,对上述不含税的现有存货,按照增值税的计税原理,考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税负水平,同时为便于操作,对这部分存货已抵扣的税金,不宜再要求企业转出或补税,待企业销售这部分存货时,按销售额的6%征税。
4、对一般纳税人限期整改问题的处理经过税务机关检查清理,对保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但必须限期整改的企业的增值税征管及专用发票的管理,仍按区局新国税流字[1995]24号文件办理。
各级国税机关要认真抓好对一般纳税人的清理检查工作,并做好审核、审批等征管资料的归档工作。及时督促被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的企业,作好相应的调帐处理,切实做好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收缴等善后工作。
清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工作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各地在执行中有什么问题和意见请及时报告区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