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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清理整顿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的通知

川国税函[2001]225号

颁布时间:2001-07-12 00:00:00.000 发文单位: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各市、州国家税务局,省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转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监察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审计署关于清理整顿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的意见的通知)的通知》转发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全省各级国家税务局要高度重视这次银行账户清理整顿工作,由监察部门和财务部门共同组织实施,制定工作方案,要严格按照国办发[2001]41号、国税发[2001]75号文件和《国家税务局系统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川国税函[2000]367号)以及国家有关银行账户管理的规定,认真做好本级及所属单位银行账户的清理整顿工作。

  2、此次清理整顿工作由各级财务部门负责政策指导、银行账户的登记备案和汇总工作,监察部门负责组织监督检查,严肃处理清理整顿中发现的违纪问题。

  3、各单位的清理整顿自查工作从2001年7月10日开始至7月20日结束,各市、州局务于7月20日前将本单位的清理整顿自查报告和《四川省国税系统银行账户清理自查情况统计表》,以及市、州局本级及其机关财务和非财务部门填列的《四川省国税系统银行账户清理自查情况登记表》报送省局,同时将上述材料通过金税网传输上报(计财处)。

  省局机关财务、相关处室和各直属单位由本单位自行进行清理整顿,并将清理情况填写《四川省国税系统银行账户清理自查情况登记表》和《四川省国税系统银行账户清理自查情况统计表》于7月20日前报计划财务处。

  4、各级国税局要在清理整顿自查工作结束后,按“下管一级”的财务管理体制,成立由监察和计财部门组成的检查组对所属单位清理整顿银行账户的自查工作进行检查,检查面应不低于30%。省局届时将成立检查组进行重点检查,对不按规定清理整顿和违纪行为将进行严肃处理。各单位清理整顿银行账户的检查情况于2001年8月15日前上报省局。

  附件:1、《四川省国税系统银行账户清理自查情况登记表》(略)

        2、《四川省国税系统银行账户清理自查情况统计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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