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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县以上农村信用社管理机构管理费提取标准的通知

渝国税函[2001]401号

颁布时间:2001-08-27 00:00:00.000 发文单位:重庆市国家税务局

各区县(自治县、市)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县以上农村信用社管理机构管理费提取标准的通知》(国税函[2001]87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重庆市农村信用联社提取的2000年度管理费为基层农村信用社当年总收入的0.5%,各区县(自治县、市)农村信用联社按照规定比例上划重庆市农村信用联社的辖内管理费共计12,684,778.00元(详见附件)准予在基层缴费农村信用社2000年度税前扣除。重庆市农村信用联社上交中国人民银行的2000年度管理费18万元准予从2000年度的管理费收入中扣除。

  对重庆市农村信用联社及各区县(自治县、市)农村信用联社按规定提取的管理费年终节余部分可结转下一年度使用,但应核减下一年度的提取比例或金额。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
二00一年八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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