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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开展1996年税收执法检查的通知

川国税发[1996]130号

颁布时间:1996-05-22 00:00:00.000 发文单位: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为规范税收执法行为,提高税收执法水平,维护国家税法的统一和完整,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一九九六年税收执法检查的通知》要求,省局决定在全童茗税系统开展税收执法检查。现就执法检查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检查的指导思想

  今年税收执法检查的指导思想是:以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的统一规定为依据,按照“突出重点、加大力度、讲求实效”的原则,认真检查和纠正各级国税机关违反国家统一规定的各种具体行政行为和抽象行政行为,进一步提高国税机关的执法水平,保障新税制的健康运行。

  二、组织领导一税收执法检查是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今年的三大重点工作之一,各级国税机关一定要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按时按要求完成检查任务。为加强对今年税收执法检查工作的领导,省局建立税收执法检查领导小组,由王力局长担任组长,杨德俊、潘力、张崇明副局长担任副组长,流转税管理一处、二处、所得税管理处、涉外税收管理处、进出口税收管理处、征管处、监察室、政策法制处的负责人为成员,检查的具体工作由政策法制处承办。各级国税机关也要落实检查的组织、承办机构和人员,以保证检查工作的顺利开展。

  三、检查重点和内容

  (一)一九九五年以来制发的地方税收法规、规章、税收规范性文件,同时对以前年度的文件在一九九五年新税制执法检查中未查或查而未报的,要进行补查和补报。检查的具体内容是:

  1、各级国税机关制发的税收规范性文件是否符合法定的内容和程序,有关规定是否与国家税法相抵触。

  2、地方税收法规、规章和税收规范性文件是否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地方税收法规规章、税收规范性文件备查备案规定》报送备案,对审查处理意见贯彻得是否准确。

  3、了解地方各级人大、政府制发的地方税收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是否与国家税法相冲突。

  4、检查了解各种会议记录、办公纪要、领导讲话中所涉及的税收问题是否符合国家的统一规定。

  5、去年新税制执法检查中查出的与国家统一规定不符的文件的纠正情况。

  (二)一九九五年以来各级国税机关的税收具体执法行为,检查的具体内容主要是:

  1、新税制实施后,实行税收承包企业(包括承包所得税和流转税)是否已按新税制恢复征税。

  2、乡镇企业税收征管中,是否存在税收承包、改变法定税率、税基、越权批准减免税、违章批准缓交税款以及其它违反税法的问题。

  3、在税收征管中是否存在不按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擅自批准纳税户缓交税款造成欠税的问题。

  四、检查时间、步骤和方法

  (一)检查时间从6月20日到9月10日止,分准备、自查、重点检查、整改及交叉检查验收四个步骤进行,其中6月20日一30日为准备阶段;7月1日至20日由各地自查;7月20日一8月10日由各地组织进行重点检查;8月10日一9月10日由各地针对自查和重点检查中暴露出来的问题和薄弱环节进行整改和总结,同时,由省局组织力量进行交叉检查验收。在交叉检查验收时,省局将邀请审计署成都特派办派员参加。

  (二)在实施具体检查时,可采取以下方法:

  1、听取被检查机关介绍情况;

  2、调阅收发文件目录,检查有关文件;

  3、查阅税收执法档案、文书;

  4、抽查相关纳税人,并征求其对国税机关执法的意见;

  5、向相关单位和人员调查了解与检查有关的爷种情况。

  五、问题的处理

  (一)对发现的地方税收法规规章中有与国家统一规定不符的内容或条款的,各地国税机关要正式向发文单位提出请求更正的书面报告,请求更正,同时将该文件和报告报送上级国税机关。当地国税机关请求更正有困难的,可报清上一级国税机关出面协助解决。

  (二)对各级国税机关制发的有与国家统一规定不符的内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或条款,应由本级国税机关负责发文更正,并将被更正的文件及更正文件报送上级国税机关。

  (三)对承包企业未恢复征税的,应按国家统一规定恢复征税,并补征税款。

  (四)对乡镇企业税收征管中存在的问题,应及时纠正;对由此而少征的税款,应全额及时补征入库。

  (五)对不按规定擅自批准缓交税款而造成欠交的,要采、取措施及时追缴入库。

  上述补征税款企业一时难以缴清的,应由国税机关督促企业订出补税计划,于1996年底以前分期补缴入库。

  六、检查的要求

  (一)税收执法检查是一项综合性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级国税机关的监察、税政、征管及有关部门都要积极参与、密切配合,保证税收执法检查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各级国税机关要按照本通知的要求,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税收执法检查方案,并把执法检查同组织收入、征管改革、其它专项检查和税收法制培训有机结合起来。做到自查认真、全面,自查面达100%;重点检查深入、细致,莺点检查面达30%;整改及时、彻底,防止走过场和应付了事。

  (三)参加执法检查的人员要认真学习执法检查的文件和精神,认真检查,不循私情。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据实报告,并通过必要的方式取得有关证据;检查结束后,应写出书面检查报告,并提出对问题的处理意见和建议。

  (四)被检查的国税机关应积极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抗拒或阻挠检查。

  (五)上级国税机关对下级国税机关的执法检查工作要进行必要的监督。发现自查不认真、走过场的,要责令其补查;对有意隐瞒问题的,一经查实,要视其情况从严处理;对有关领导或人员在违法行为中确有主观过错且责任重大者,由人事或监察部门追究其政纪责任,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六)税收执法检查工作作为今年全省国税系统的工作重点,已纳入了省局与各地、市、州局签定的目标责任书中,省局将加强考核,并在考核的基础上评选一九九六年度税收执法检查先进单位。各级国税机关也要把税收执法检查工作列入全年工作的重要日程,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的考核办法并认真进行考核。

  (七)各地自查、重点检查的总结和统计报表,应于8月底前报送到省国家税务局。

  附件一:四川省国税系统一九九六年度税收执法检查考核评比标准

  一、切实加强税收执法检查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了税收执法检查工作领导小组,做到了组织、承办机构、检查人员三落实;按照省局的安排,结合本地实际,制定了具体的税收执法检查方案,并认真组织实施;各有关部门相互协作、密切配合,保证了税收执法检查工作的顺利进行。(30分)

  二、认真按照省局的要求开展税收执法检查工作,做到了自查认真、全面,自查面达100%;重点检查深入、细致,重点检查面达30%;整改及时、彻底,整改结束时查补税款入库率在90%以上,问题纠正率在80%以上。(30分)

  三、按时报送有关资料、报表和总结,并做到数据真实、准确、可靠,问题反映充分、全面无隐瞒。(15分)

  四、自觉接受、积极配合上级国税机关的检查,做到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15分)

  五、加强对税收执法检查工作的考核,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有考核标准和办法,并严格进行考核。(1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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