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国税函[2002]614号
颁布时间:2002-12-28 00:00:00.000 发文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近接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行《关于农发行新疆分行住房公积金提取税前扣除的函》(新农发行财字[2002]12号)。根据国务院令第262号有关规定,农发行新疆分行及所属分支机构按10%缴存住房公积金,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
附件:关于农发行新疆分行住房公积金提取税前扣除的函
2002年10月14日新农发行财字[2002]12号
自治区国税局企业所得税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62号《住房公积金管理条 例》第十八条 :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职工上一年度月均工资的5%,有条 件的城市可以适当提高缴存比例”的规定。我农业发展银行接房改管理中心通知,经财政部驻新疆专员办同意,于2000年7月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由5%提高到10%,为便于国家及地方税务部门对我行全辖住房公积金的检查监督,加强规范住房公积金审批管理程序,现特请示贵局,对我行全辖提取住房公积金10%比例,准予税前扣除。
请贵局予以批示为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