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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报送税务违法案件公告材料的通知

新地税稽查字[1999]5号

颁布时间:1999-03-15 00:00:00.000 发文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为了进一步落实《税务违法案件公告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决定从1999年起在《中国税务报》上设立曝光台,我局决定在《新疆税务报》上设立曝光台,定期公告曝光各级税务机关查处的税务违法案件。现就报送税务违法案件公告材料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1999年起,各地、州、市要从所查处和所属县、区查处的税务违法案件中,选择典型案例,编写公告材料,经过认真审核,确保准确无误后,报送区局稽查局,由稽查局审核后,选送总局或留用。

  二、为了保证公告的时效,各地应在所查处案件的税务行政处理决定生效以后及时编写和报送公告材料。

  三、各地要按照《税务违法案件公告办法》的规定编写公告材料,扼要介绍税务违法事实,写明税务行政处理决定的主要内容及其适用的法律、法规依据。如已进入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程序,可进行说明。每案公告材料的字数应掌握在300字以内。

  四、各地、州、市每月至少要报送一个案件的公告材料(欢迎多报)。案件金额(税款、滞纳金、罚款)一般应超过30万元。(暴力抗税案件除外)。

  五、区局将按季度通报各地报送和被采用公告材料的情况,并将其作为考核各地公告曝光工作的重要依据,列入税务稽查工作考核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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