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地税发[2001]146号
颁布时间:2001-09-06 00:00:00.000 发文单位:厦门市地方税务局
正保会计网校编辑注:根据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16号文件规定,本文于2012年1月1日起废止。
各区地方税务局、直征局、外税分局、稽查局:
随着连锁店经营行业的发展,为平衡税负,强化征管,市局决定对无名子餐厅、蓝与白、龙门客栈等中式快餐连锁店和名典咖啡、上岛咖啡等咖啡连锁店税收实行统一征收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征收方式和计税依据
(一)连锁店账册健全,有账可查的,实行查账征收,以实际月营业额作为计税依据。
(二)连锁店账册不健全,无账可查的,实行核定月营业额征收,以核定月营业额作为计税依据。无名子餐厅、蓝与白、龙门客栈等中式快餐连锁店,每个座位核定月营业额500元;名典咖啡、上岛咖啡等咖啡连锁店,每个座位核定月营业额600元;各基层局可根据其上座率在20%的幅度内进行调整。
(三)同一连锁店必须采用同一征收方式。
二、计税标准上述连锁店适用"服务业"征税项目。
(一)应缴营业税:应纳税月营业额或核定月营业额*5%,随征营业税附加税费。
(二)应缴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1)属于个人独资、合伙、个体户和投资者负无限责任的上述连锁店,账册健全、有账可查,据实按"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账册不健全或无账可查的,核定应税所得率12%,再按五级超额累进税率征收"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项目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也应按规定扣缴。
(2)属于私营有限公司性质的上述连锁店,账册健全、有账可查的,据实计征企业所得税,并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账册不健全或无账可查的,除按核定应税所得率12%征收企业所得税外,再按其税后所得的30%征收"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个人所得税。
三、征收管理
(一)上述连锁店的税收定额核定程序,按《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定期定额征收户税收征管及做好1999年下半年定期定额户定额调整工作的通知》(厦地税[1999]24号)规定执行。
(二)连锁店经营范围、经营方式、经营地址变更或连锁店发生停业,必须持有关证件,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办理停业手续。
(三)核定征收的连锁店必须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完整地保存有关纳税资料;必须在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内如实申报经营情况,报送纳税申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并对申报内容的真实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必须按照税务机关规定的纳税期限缴纳税款;在银行开设税款储蓄账户的,应按期提前存入不低于当期应纳税额的存款。
(四)核定征收的连锁店,在核定期内的实际经营额高于税务机关核定定额20%,而不及时如实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调整定额的,按新征管法有关规定处理。
本通知从2001年8月1日起执行,以前规定与本规定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
文到之前按本规定未缴足税款的,应予补征入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