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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四川省国税系统清理整顿税务代理行业具体实施方案》的通知

川国税发[1999]60号

颁布时间:1999-10-10 00:00:00.000 发文单位: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各市、地、州国家税务局,省国税局直属分局、稽查局:

  为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清理整顿税务代理行业实施方案》,确保清理整顿工作顺利进行。省局结合四川实际,制定了《四川省国税系统清理整顿税务代理行业具体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四川省国税系统清理整顿税务代理行业具体实施方案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税务代理的有关指示精神,促进税务代理规范健康发展,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清理整顿税务代理行业的通知精神,结合四川实际情况,现对我省国税系统清理整顿税务代理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清理整顿工作的指导思想和总体要求

  (一)清理整顿工作的指导思想是:理顺关系,规范管理,脱钩改制,使税务代理机构真正成为自主执业、自担风险、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独立社会中介组织,以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税收征管改革的需要。

  (二)清理整顿工作总体要求是:全面整顿,彻底脱钩,完全改制,规范管理,健康发展。

  二、清理整顿的对象及时间

  (一)经省税务师资格审查委员会批准并由国税机关兴办或国税机关的税务代理机构(含国、地税并办的税务代理机构和税务咨询事务所,下同);

  (二)经省税务师资格审查委员会批准成立的与税务机关没有关系的其他税务代理机构;

  (三)未经省税务师资格审查委员会批准从事税务代理业务的机构。清理整顿及脱钩改制工作于1999年12月底前结束。

  三、清理整顿的内容和重点

  (一)坚决取缔非法设立的税务代理机构,严禁非法从事税务代理税务代理资格必须经国家主管部门审批方能取得,因此,凡未经省级以上税务主管部门批准的税务代理机构,均属非法设立的税务代理机构。各地国税机关要主动与当地工商、物价等部门密切协作,对辖区范围内非法设立税务代理机构和非法从事税务代理的情况进行清查,一经发现,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坚决予以取缔,并对其资产进行清查,对非法所得予以没收,对情节严重的要提请司法机关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二)全面清理国税机关兴办或国税机关的税务代理机构,实行彻底脱钩。

  凡是由国税机关兴办或国税机关的税务代理机构,必须在以下五个方面与国税机关彻底脱钩,并实施改制。

  1、编制脱钩在国税机关事业编制序列的税务代理机构应立即退出,虽不在编而由国税机关兴办或国税机关的税务代理机构也必须脱钩,解除关系。退出或脱钩后的税务代理机构要成为独立的社会中介组织,与税务机关不再有任何隶属关系。

  2、人员脱钩凡派往或借到税务代理机构工作的国税机关公职人员,愿意留在代理机构继续从事税务代理业务的,必须在1999年12月31日(脱钩基准日)前,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和国家税务总局《税务机关公职人员离职从事税务代理的意见》(国税发[1 999]154号)规定与国税机关办理离职手续;愿意返回国税机关工作的,由原国税机关接收并安排工作。

  凡使用行政或事业编制,专门调入(接收)从事税务代理工作的人员,一律与国税机关解除关系,人事档案可转至当地人才交流中心或当地人事部门认可的单位。

  已办理离退休手续的返聘人员,税务代理机构按国家聘请离退休人员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3.财务脱钩以1999年10月31日为基准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国家税务总局《税务代理机构脱钩改制有关财产处理的意见》(国税发[1999]154号)对税务代理机构进行清产核资。本着“谁投资、谁所有”的原则,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利益,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要兼顾发起、单位资本投入与税务代理人员智力劳动形成税务代理机构资产积累的特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界定产权。产权界定后,采取租赁、出售等方式,妥善处理税务代理机构的存量资产。

  税务代理机构上交发起、单位的一切资金、资产属国有资产,不得变相成为小集体的财物或私分,对违反者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4、职能脱钩税务代理机构不得违反国家法律规定行使税务机关的行政职能,不得以税务机关名义执业或招揽业务。税务机关的行政职能不准转移,凡是违反规定将税务机关的行政职能赋于税务代理机构的,必须立即收回,并不得利用税务机关行政权力为税务代理机构指定客户或以各种名义向税务代理机构收费。

  5、名称脱钩凡冠以税务机关或其他行业、部门称谓以及直接冠以地名或行政区名的税务代理机构必须更改其名称。税务代理机构的办公场所要与税务机关分开,不得合署办公。

  (三)税务代理机构的改制与报批

  1、改制后事务所的组织形式经省税务师资格审查委员会批准从事税务代理业务的机构在实行彻底脱钩后,必须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和省国税局的规定,改制为有限责任或合伙税务师事务所,改制税务代理机构的称谓统一为“***税务师事务所”(***表示冠名)。有限责任税务师事务所由符合规定条件的发起人出资发起设立,出资人以其出资额对事务所承担有限责任,事务所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合伙税务师事务所由符合条件的合伙人以书面协议形式共同出资设立,合伙人对事务所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参与事务所改制的员工(以脱钩基准日为准)对事务所剩余资产具有所有权,并享有出资权。事务所以外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参资入股。

  2、有限责任税务师事务所的设立

  (1)设立有限责任税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a、有3名以上符合条件的发起人;

  b、有10名以上专职从业人员,其中有5名以上取得《中华人民共祖国注册税务师执业注册证书》或总局认定的执业注册证书者;

  c、注册资本人民币30万元以上;

  d、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设施;

  e、审批机关规定的其他条件。

  (2)申请设立有限责任税务师事务所的发起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a、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执业注册证书》或总局认定的执业注册证书;

  b、具有3年以上从事税务代理工作的经验和良好的职业道德记录;

  c、为事务所的出资人;

  d.年龄在65周岁以下;

  e、在事务所专职从事业务,不在其他单位从事获取工资等劳动报酬的工作;

  f、审批机关规定的其他条件。

  (3)有限责任税务师事务所出资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a、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执业注册证书》或享有总局认可的出资权;

  b、在事务所执业,并不在其他单位从事获取工资等劳动报酬的工作;

  c、审批机关规定的其他条件。

  (4)有限责任事务所实行所长负责制,所长必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执业注册证书》,所长为事务所的法定代表人,推选程序和具体条件由事务所章程规定。

  (5)有限责任事务所章程(草案)和《出资人协议书》应当载明的事项遵照国家税务总局《有限责任税务师事务所设立及审批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3、合伙税务师事务所设立的有关事项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合伙税务师事务所设立及审批暂行办法》的规定办理。

  4、税务代理机构改制的报批

  (1)发起人或合伙人应将机构改制申请报告及有关资料先报原主管国税局和市(地、州)国税局审核并签署意见后,再呈报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

  (2)税务代理机构改制申请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a、原税务代理机构基本情况。主要是机构成立依据、机构与税务机关关系(编制序列、核编入数、关系)、工商登记内容、主要负责人、固定员工来源及占用编制情况、开办资产来源及存量资产、办公地点等情况;

  b、原税务代理机构与兴办或单位“五脱钩”情况。重点是编制脱钩,行政机关公职人员去留以及人员安置,固定员工档案管理关系,资产清查,财务审计、产权界定和资产处置等情况;

  c、改制后事务所的组建情况。主要是事务所组织形式、名称、办公地点、拟任所长人选、发起人或合伙人、出资人及其出资额、事务所章程(草案)的制定和出资人或合伙人协议的签订及公证等情况;

  d、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3)税务师事务所报送改制申请报告时应附下列材料:

  a、原事务所“营业执照”复印件;

  b.编制脱钩、人员脱钩材料;

  c、清产核资、产权界定、净资产处理的材料,包括产权划分、资产处置协议书,财务审计报告,产权界定和资产处置方案及其批复等;

  d、脱钩改制后的《税务师事务所从业人员名册》(16开纸,横式),《名册》从左到有栏目: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学历、注册税务师执业注册证书号、总局认定的执业注册证号、其他中高级职称(资格)名称、从事税务代理工作起止年月、发起人或合伙人、出资额、原工作单位及职务、备注;

  e、改制事务所拟任所长、发起人或合伙人、出资人的简历,身份证、注册税务师执业注册证书或总局认定的执业注册证原件和复印件以及从事税务代理工作年限证明;

  f、脱钩改制后的事务所章程(草案);

  g、出资人或合伙人协议书及其公证书复印件、出资证明;

  h、脱钩后事务所办公地址及办公用房产权或使用权证明;

  i、审批机关规定的其他材料。

  (4)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对税务代理机构改制材料进行初审,审查合格的上报国家税务总局审定,税务代理机构凭总局批复文件到当地工商行政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经初审或审定不合格的税务代理机构,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通知其办理注销手续;应当脱钩改制而逾期不进行脱钩改制的税务代理机构,由省注册税务师管理机构注销其税务代理资格。

  5、其他部门、单位兴办或其他部门、单位的税务代理机构的脱钩改制比照上述规定办理;其他税务代理机构的重新审定按照总局税务代理机构设立审批办法的规定在1999年底以前办理报批手续。

  (四)全面整顿税务代理秩序,规范税务代理行为各级国税机关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清理整顿税务代理行业实施方案》(国税发[1999]145号)的有关规定和要求,认真做好整顿税务代理秩序,规范税务代理行为工作。主管国税机关要对税务代理机构是否存在强制代理和乱收费现象进行重点检查,核查税务代理机构的所有代理户(含临时代理)是否都签订了《税务代理协议》,是否经当地物价部门核定了收费项目和标准;上级国税机关要检查下级国税机关是否将税务行政职能转移给税务代理机构。税务代理机构要对照清理整顿的内容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书面报告主管国税机关。对自查和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立即采取整改措施,并按总局规定予以处理。

  四、清理整顿相关问题的处理

  (一)关于机构脱钩改制财产处理问题

  1、组织领导税务代理机构脱钩改制过程中,必须首先进行清产核资。有税务代理机构的市(地、州)、县(市、区)国税机关应当成立由一名局领导挂帅,抽调专门人员组成的清产核资工作组,做好税务代理机构财产处理工作。税务代理机构产权界定、资产处置有关事项由市(地、州)国税局进行审批。

  2、清产核资

  (1)资产清查、财务审计、产权界定和资产处置的基准日为1999年10月31日。

  (2)税务代理机构应当向主管国税机关提交清产核资申情报告。

  (3)清产核资工作组按照总局和省局的有关规定对事务所的财产进行处理。

  3、产权界定和资产处置

  (1)凡由国税机关兴办或国税机关并注册为全民所有制性质的税务代理机构,如开办资本金是由国税机关投资或用国税机关名义借款(包括由国税机关担保借款)投资的,其所有者权益界定为国税机关所有。

  (2)对国税机关并注册为集体所有制性质的税务代理机构,如只有国税机关投资,没有非全民性质的合法投资,其所有者权益界定为国税机关所有。

  (3)国税机关兴办或国税机关的税务代理机构没有任何单位、个人投资,其资产积累主要依靠国税机关在业务、人、财、物等方面给以支持的,除按国税发[1999]154号文有关规定将代理机构内部负债性基金留给事务所外,其余财产原则上归国税机关所有。

  (4)税务代理机构按规定从业务收入中提取的职业风险基金有结余的,留归改制后的税务师事务所,并承担改制前税务代理机构的职业风险责任。

  4、财产处理的其他问题按照总局《税务代理机构脱钩改制中有关财产处理的意见》有关规定处理。

  (二)关于税务代理机构终止问题

  1、在清理整顿中税务代理机构要终止的,应向主管国税机关提交申请报告。

  2、成立清算组,由主管国税机关和税务代理机构派人组成;清算组应当自成立起10日内通知税务代理机构债权人申报债权。

  3、清理财产及清偿债务。清算组负责对税务代理机构财产进行清理,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并制定清算方案,报主管国税机关确认。税务代理机构财产能够清偿其债务的,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缴纳所欠税款,清偿税务代理机构债务。清算组发现税务代理机构财产不足清偿其债务时,应立即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税务代理机构与委托人签订的《税务代理协议》未履行完毕的,应当将未履行完部分的代理费退还委托人。

  4、清偿后剩余财产的分配和人员安置接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5、税务代理机构清算结束时,清算组应制作清算报告,报主管国税机关确认后,于1999年12月31日前报送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备案,并到有关部门办理注销登记。

  (三)关于机构脱钩改制过程中工作衔接问题

  1、税务代理作为新的税收征管模式服务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环节,在规范税收征纳双方关系、提高办税质量、维护国家税收利益和纳税人合法权益等方面发挥了较好的作用。因此,各级国税机关在认真做好机构脱钩改制工作的同时,还要积极支持和帮助税务代理机构做好各方面的工作,力求新旧体制平稳过渡。

  2、税务代理机构在脱钩改制过程中,要注意保持税务代理工作的稳定性和连续性,认真做好业务衔接和资料交接工作,要采取措施保证税务代理业务工作不出现大的波折,保证委托人的权益和事务所的声誉不受损害。

  3、为保证税务代理业务工作正常开展,现在税务代理机构工作并确定返回税务机关的公职人员,在机构改制工作结束前,应当继续履行其工作职责,同时做好“传、帮,带”工作。

  五、清理整顿工作的方法和步骤

  (一)清理整顿工作的方法税务代理的清理整顿分整顿与脱钩、改制与审定两步走,清理整顿采取税务代理机构自查与国税机关检查相结合的方法,清理整顿工作由各地国税机关具体组织实施,省局按照时间进度进行检查或抽查。

  (二)清理整顿工作的步骤

  1、部署动员阶段(1999年9月27日至10月10日)

  市(地、州)、县(市、区)两级国税局要按照总局和省局方案精神,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清理整顿具体实施方案,并进行全面部署。各地国税机关和税务代理机构要组织干部、员工认真学习文件,进行思想动员,明确清理整顿的目的、意义和政策要求,同时制定税务代理机构脱钩政制方案,做好清理整顿的各项准备工作。

  2、整顿与机构脱钩阶段(1999年,10月11日至11月15日)

  该阶段工作重点是税务代理机构编制脱钩、人员脱钩和财务脱钩。具体要求如下:(1)整顿税务代理秩序,规范税务代理行为及职能脱钩。自查和重点极查强制代理、乱收费、转移税务行政职能行为,同时清查非法设立税务代理机构,非法从事税务代理业务情况,并对查出的问题立即进行整改、处理。

  (2)财务脱钩。税务代理机构向主管国税局申报资产情况,清产核资工作组进行资产清查、财务审计、产权界定和资产处置,税务代理机构主管国税机关于11月1日前将产权界定和资产处置意见报至市(地、州)国税机关审批。

  (3)编制脱钩、人员脱钩及产权界定和资产处置审批。在国税系统事业编制序列的税务代理机构退出编制序列,国税机关或由国税机关兴办的税务代理机构解除关系,对税务代理机构主作人员的去留办理有关手续,市(地、州)国税机关于11月8日前对上报的税务代理机构产权界定和资产处置的方案予以批复,酝酿税务师事务所发起人或合伙人、出资人和拟任所长人选。

  (4)名称脱钩,本阶段结尾工作及总结。拟定改制的事务所名称,办结财务、编制、人员脱钩所有手续;税务代理机构主管国税机关写出本阶段工作报告,经市(地、州)国税局审核并签署意见后于11月16目前报至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

  3、机构改制与审定阶段(1999年11月16日至12月31日)

  (1)确定税务师事务所发起人或合伙人、出资人和拟任所长人选,签订出资人或合伙人协议并进行公证,出资人缴付出资,制定税务师事务所章程(草案),按脱钩要求确定事务所名称和地点;拟定机构改制申请报告及附列资料,送县(市、区)、市(地、州)国税局审核并签署意见后于11月30日前报至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

  (2)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对各地上报的机构改制材料进行初审,并按总局规定时限将初审合格的税务代理机构改制申请报告及相关附列资料报国家税务总局审定,税务代理机构凭总局批复文件到当地工商行政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税务代理机构做好脱钩改制衔接工作,办理财产、人员和业务工作交接;税务代理机构终止的,办理其注销手续。

  六、清理整顿工作要求

  (一)统一认识,加强领导,确保清理整顿工作取得实效清理整顿税务代理行业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迫切需要,是保证税务代理事业健康发展的重要举措。因此,各级国税机关及其领导一定要统一认识,高度重视,态度坚决,积极支持,认真贯彻执行清理整顿工作有关政策规定,严格按照省局要求,周密部署,精心组织,确保清理整顿工作顺利进行并取得实效。

  为加强组织领导,省局已成立清理整顿税务代理工作领导小组;有税务代理机构的市(地、州)、县(市、区)国税局也要成立领导小组,并抽调骨干力量组成办事班子,确保工作落到实处。

  各地税务代理机构脱钩改制工作不得走过场、弄虚作假、另搞一套,不得造成国有资产流失,严禁私分公款,国税机关要加强监督检查,一经发现,对直接责任人要给予严肃处理。

  (二)税务机关要关心支持税务代理事业发展税务代理事业的规范发展有利于维护国家利益和纳税人合法权益,有利于完善税收征管服务体系,有利于建立良好的征纳秩序。为此,在代理机构脱钩改制后,各级国税机关要继续关心税务代理事业,积极为税务师事务所提供税收政策规定和税收信息,支持其开展代理业务,并通过严格依法治税为税务代理创造良好的执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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