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国税发[1996]6号
颁布时间:1996-01-10 00:00:00.000 发文单位: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各地、市、州国家税务局(不发重庆),省国税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专用发票防伪税控系统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5]233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1996年1月1日增值税专用发票防伪税控系统试点的实际情况,作如下补充:
一、1996年1月1日纳入增值税专用发票防伪税控系统试点的企业,在试点初期是否允许同时开具拾万元版以下的手工版专用发票,由各地、市、州国家税务局确定。
二、各地应严格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有关手续,税务机关使用防伪税控系统代开专用发票,只限于未纳入防伪税控系统试点的一般纳税人需要开具百万元以上额度的专用发票。《代开百万元以上专用发票申请书》由各地国税机关按照全国统一式样印制。
三、增值税专用发票防伪税控系统试点企业,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时,可用该系统打印的表格,作为《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明细表》和《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明细表》,向当地税务征收机关报送。
以上,请一并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