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国税法字[1996]13号
颁布时间:1996-07-13 00:00:00.000 发文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第一条 :为了保证税务行政复议诉讼案件资料的完整和安全,使复议诉讼案件卷宗管理规范化,结合自治区各级国家税务局复议诉讼案件管理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自治区各级国税局的税务行政复议诉讼案件,实行一卷一宗,每年度按结案时间的先后顺序编号、归档、入卷。以便查阅。一个案件既有复议,又有诉讼的,按先复议后诉讼一卷一案顺序归档。
第三条 :税务行政复议材料按下列顺序装订:
一、受理的复议案件:
(一)复议申请书;
(二)受理复议通知书;
(三)复议决定书;
(四)停止复议通知书;
(五)限期补正通知书;
(六)法定代表人与身份证书;
(七)税务文书送达回证;
(八)申请人提供的事实证明材料;
(九)答辩通知书:
(十)被申请人答辩书;
(十一)被申请人提供的材料,(下同)1、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文书;2、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材料;3、作出行政行为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十二)调查笔录及复议机关索取的证明材料;
(十三)审理报告;
(十四)结案报告;
(十五)其它;
二、不予受理的复议案件:
(一)复议申请书;
(二)不予受理裁决书;
(三)限期补正通知书;
(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五)税务文书送达回证;
(六)申请人提供的材料;
(七)复议机关索取的事实证明的材料;
(八)其它;
三、撤回申请的复议案件:
(一)复议申请书;
(二)受理复议通知书;
(三)申请人提供的事实证明材料;
(四)停止复议通知书;
(五)限期补正通知书;
(六)法定代表人与身份证书;
(七)税务文书送达回证;
(八)答辩通知书;
(九)被申请入答辩书;
(十)被申请人提供的材料;
(十一)申请人撤回复议申请报告;
(十二)结案报告;
(十三)其它;
第四条 :税务行政诉讼材料按一审、二审分别立卷装订;
一、一审卷宗按下列顺序装订:
(一)人民法院的裁决书或裁定书;
(三)税务行政答辩及所附材料;1、答辩状;2、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3、证据;①书证;②物证;③视听材料;④证人证言;⑤当事人陈述;⑥鉴定结论;⑦勘察笔录、现场笔录;⑧其它证据;
( 四)代理合同;
(五)代理词;
(六)应诉通知书;
(七)人民法院的传票;
(八)人民法院的开庭通知书;
(九)其它二审卷宗按下列顺序装订:
1、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或裁定书。
2、税务行政上诉状及所附事实证明材料;[按本条 一、(三)、顺序装订]3、税务行政上诉答辩状及所附材料[按本条 一、(三)顺序装订] 4、代理合同;5、代理词;6、人民法院传票;7、人民法院开庭通知;(八)其它第五条 :税务行政复议诉讼案卷的保管期限:一、税务行政特大复议诉讼案卷为永久卷:二、税务行政重要复议诉讼案卷为长期卷;
三、税务行政一般复议诉讼案撤消复议和撤诉案卷为短期卷。
第六条 :不同文种按第三、四条 内容归类一起装订。
第七条 :案卷装订时间:复议卷宗在复议决定书送达后十五日内装订完毕;诉讼案卷在判决书或裁定书生效后二十日内装订完毕。
第八条 :案卷目录要按第三、第四条 所列顺序填写。没有列入的放入其它,其它的顺序按时间顺序填写。
第九条 :自治区各级国家税务局行政复议诉讼案件卷宗的档案管理按照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新国税办字[1996]24号印发的《全国税务机关档案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条 :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