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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统一代码具体使用问题的通知

川国税函发[1996]68号

颁布时间:1996-05-06 00:00:00.000 发文单位: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各地、市、州国家税务局(不发重庆)、省国税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统一代码具体使用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6]165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四川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及税务登记证式样的通知》(川国税发[1996]104号)精神,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12.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委托代征证书》式样的通知1996年1月23日  川国税函发[1996]16号各市、地、州国家税务局(不发重庆市),省国税局直属分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规定,我局在征求各地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全省统一的《委托代征证书》,现将式样印发你们,并明确如下问题,请遵照执行。

  1.《委托代征证书》核发对象:由县以上(含县级)国税机关根据本地零散税收征管工作实际需要,确定其代征的行政、事业、企业单位(以下简称代征单位)。

  2.代征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

  (1)严格依照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和国税机关要求,履行代征职责;

  (2)有固定的受理税款征收场所;

  (3)有健全的代征制度,按规定设置和保管反映税款征收和缴纳情况的专门帐簿;

  (4)有专门的代征和办税人员。

  3.代征单位的确定以受托方自愿为前提。国税机关在核发《委托代征证书》前,应与受托单位签定《委托代征协议书》,其内容主要应包括:

  (1)委托方和受托方的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

  (2)代征单位财务负责人、具体办税人员、开户银行及帐号;

  (3)代征税种、税目、适用税率、代征范围、适用纳税人、代征期限;

  (4)税款征收时间、方式、环节;

  (5)税款缴库方式、缴库期限;

  (6)国税机关与代征单位双方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

  (7)按规定应付给的代征单位手续费;

  (8)其他需要明确的事项。

  4.《委托代征证书》式样由省局统一设计制作,各地根据其实际需要量向省局领取。

  5.《委托代征证书》的填列说明:

  (1)“川国税字号”:“川  国”中间填所在地、市、州简称,省直属分局填“直”字。“字号”中间的编号为6位,前两位为地、市、州国税局确定的发证国税机关编码,后四位为代征单位顺序号编码。一个代征单位有两个以上代征点的,按点发证,并在证件字号后附加序号以示区别。

  (2)“代征范围”、“代征税砷税目及适用税率”、“缴库方式”、“缴库期限”:根据发证国税机关与代征单位签定的《委托代征协议书》的内容填列。“适用税率”为定额税率的,填定额标准。

  (3)“委托代征期限”:由发证国税机关确定,但最长不得超过3年。

  (4)“发证国税机关”:加盖发证国税机关印章。

  6.《委托代征证书;是税务机关委托代征单位代为征收税款的法律凭证。受托代征单位履行代征职责时,应将《委托代征证书》悬挂在其征收场所明显、易见的地方,并妥善保管。

  7.本通知自一九九六年二月一日起执行。

  附件:(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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