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国税发[1997]126号
颁布时间:1997-05-23 00:00:00.000 发文单位: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地、市、州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稽查分局:
为巩固税制改革成果,规范税收执法行为,进一步推动我省国税系统两个文明建设。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1997年税收执法检查的通知》(国税发[1997]61号)精神,省局决定从1997年7月起在全系统开展税收执法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今年执法检查的指导思想是:规范执法,巩固税制,讲求实效。通过开展执法检查,规范国税机关和国税干部的执法行为,巩固完善新税制,树立国税机关的良好形象。
二、检查的内容和重点
今年税收执法检查的内容主要是:1996年各地制定的地方税收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是否与统一规定相抵触;1996年税收执法检查中发现的违章文件的整改情况;具体税收执法行为中是否存在乱开口子,违反国家统一税法的行为。检查的重点是:
(一)不执行国家统一税法,继续实行包税或变相包税;
(二)未经授权变通税收政策,擅自减免税;
(三)改变法定税率和税基;
(四)改变税种属性,混淆入库级次;
(五)未按规定程序和权限批准缓缴税款;
(六)1996年执法检查中发现的违章文件是否已纠正。
三、检查步骤和时间安排
今年的税收执法检查分自查、重点检查和总结整改三个阶段进行。7月1日至20日为自查阶段,由各级国税机关按照规定的内容和重点进行自查,并于7月底以前上报自查情况和相关统计报表;7月21日至8月20日为重点检查阶段,由上级国税机关组织力量对下级国税机关进行重点检查;8月21日至9月10日为总结整改阶段,由各级国税机关针对执法检查中暴露出来的问题进行总结整改,建章建制并在9月lO日前报送整个执法检查的总结和统计报表。
四、检查方式和方法
各级国税机关要按照规定的检查内容、重点和时间安排对本机关税收执法情况进行自查,并组织检查组对下一级国税机关进行重点检查。省局在重点检查阶段也将组织检查组对不少于30%的地、市、州局进行重点抽查。实施检查时,各级国税机关可采取下列检查方法:
(一)听取被检查国税机关执法情况的汇报;
(二)调阅收发文目录,检查有关文件;
(三)查阅税收执法档案(卷宗)文书;
(四)抽查相关纳税入,并征求其对国税机关执法的意见;
(五)向相关单位和人员调查了解与检查有关的情况。
五、问题处理
(一)对于发现各级地方人大、政府、党委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个案规定、议事纪要等文件中有不符合国家税法规定内容的,当地国税机关要正式向当地人大、政府和党委提交申请更正的书面报告,并报告上级国税机关。
(二)对于发现国税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及个案规定不符合国家税法规定内容的,由本级国税机关负责更正,并报告上级国税机关。
(三)对于发现各级地方人大、政府、党委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个案规定、议事纪要等文件中有不符合国家税法规定内容的,各级国税机关应将文件名称、文号、内容及处理意见、处理结果和原文一并逐级上报到省局。
(四)对因违反国家税法规定造成少征的税款,应全额补交入库。
六、几点要求
(一)开展税收执法检查,是巩固税制改革成果,规范税收执法行为,进一步推动国税系统两个文明建设的重要措施,各级国税机关要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加强领导,克服厌倦情绪,自觉把税收执法检查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为加强对执法检查工作的领导,省局成立执法检查领导小组,由王力局长任组长,杨德俊、潘力副局长为副组长,流转税一处、二处、所得税处、征管处、监察处、稽查分局、政策法制处负责人为成员,具体工作由政策法制处承办。
(二)各级国税机关要根据本通知精神,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检查方案,认真组织检查,切实做到自查认真,不走过场,自查面达100%;重点检查深入、细致,重点检查面达30%;总结整改全面、针对性强,总结整改阶段结束时,整改面达lOO%,问题纠正率达90%以上。
(三)参加检查的人员在检查中要正确执行国家税收政策,秉公执法,对检查出的问题要据实报告并实事求是地提出处理意见。
(四)被检查的国税机关要积极配合,据实提供各种有关情况,保证执法检查工作的顺利进行。
(五)上级国税机关要加强对下级国税机关自查的指导和监督,对下级国税机关的反映的问题,要及时予以处理。
(六)执法检查结束后,各级国税机关要按照省局的要求按时报送总结和统计报表,总结要如实反映检查情况、分析存在问题的原因以及采取的整改措施及避免或减少发生同类问题的对策等。
(七)为推动检查工作的深入开展,省局将按照所附考核办法对各地开展执法检查的情况进行考核,并对考核的前六名进行表彰;对发现检查不认真不得力,检查走过场的单位将给予通报批评;对有意隐瞒问题的,要追究有关领导人员的责任。
附件:一、1997年税收执法检查考核标准
二、1997年税收执法检查情况统计表(略)
三、税收执法检查违规文件情况表(略)
附件一:1997年税收执法检查考核标准
一、切实加强对税收执法检查工作的领导,建立有税收执法检查领导小组,并确定有专门机构负责整个税收执法检查的组织工作,做到组织、承办机构、检查人员三落实;按照省局安排,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有税收执法检查的具体方案,并及时上报检查方案;各有关部门相互协作、密切配合,保证了税收执法检查工作顺利进行。(25分)
二、认真组织开展税收执法检查并取得明显成效。所属单位自查认真、全面,不走过场,无隐瞒问题的情况,自查面达到100%;重点检查深入、细致,对发现的问题做到实事求是,据实上报,重点检查面达到30%以上;整改认真、全面,整改措施具体、针对性强,整改面达100%,整改结束时查补税款入库率和问题纠正率在90%以上。(35分)
三、自觉接受、积极配合上级国税机关的检查,做到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15分)
四、按时接规定上报统计报表、总结,并做到数据真实、准确、可靠,情况、问题反映充分、全面无隐瞒。(15分)
五:加强对税收执法检查工作的考核,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有考核标准和办法并严格进行考核。(15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