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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全省民政福利企业、学校办企业开展清理检查工作的通知

川国税函发[1996]69号

颁布时间:1996-05-07 00:00:00.000 发文单位: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市、地、州国家税务局(不含重庆市)、省局直属分局:

  新税制实施后,国家统二和规范了税制。但为了更好地解决残疾人就业,支持学校通过勤工俭学改善教学条件,国家仍然保留了民政福利企业、学校办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从目前掌握的情况看,政策执行两年多来,我省民政福利企业由于制定并实施了较严格的审批和管理办法,且按季度开展了年检工作,政策执行较为规范。大部分学校办企业也能够按照税收政策法规,规范自身生产经营和纳税行为。但亦有少数企业,采取假冒、虚报等手段,骗取国家税收优惠照顾。针对这种情祝,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6]19号《关于对!福利企业、学校办企业征收流转问题的通知》要求,省局决定,于今年二季度内,对全省民政福利企业、学校办企业开展一次清理检查,坚决清除假冒福利企业和学校办企业,维护国家税收政策的严肃性,保证国家对福利企业、学校办企业的扶持政策真正落到实处。为切实搞好清理检查工作,现作如下通知:

  一、鉴于今年民政福利企业的年检工作已经开始,对民政福利清理检查应与年检工作一并进行。各地在检查中要按照川民福[1996]号文件的要求,严格程序,认真把关,并结合实际开展重点检查。

  二、对学校办企业清理检查的工作安排

  (一)清理检查的范围:全省凡属国家税务系统负责征管的学校办企业,无论其隶属关系如何,是否享受国家税收优惠政策,均属此次清理检查范围。

  (二)检查内容:

  1.所有学校办企业是否按照税法规定办理税务登记,是否按期据实申报纳税,是否准确向税务机关报送有关税务资料并接受税务监督;

  2.享受税收优惠的学校办企业是否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156号文件对校办企业规定的范围,是否同时具备学校出资自办;学校负责经营管理及收入归学校所有三个条件;

  3.校办企业生产应税货物享受免征增值税照顾的是否限于用于本校教学科研;

  4.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的校办企业是否符合条件,有无擅自扩大退税的范围;

  5.有无假冒校办企业;有无将不得享受税收优惠的项目隐瞒或虚报,骗取国家税收优惠照顾,偷逃国家税款的行为。

  三、清理检查的时间

  对民政福利企业、学校办企业的清理检查工作自1996年5月10日开始,至6月30日结束。

  四、清理检查工作要求:

  (一)对民政福利企业、学校办企业的清理检查工作各地要予以高度重视。要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155号、国税发[1994]156号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条件,结合全省一般纳税人年检,对所有福利企业、校办企业逐户进行检查登记。凡不能达到规定条件的,必须令其限期整改,整改期间不得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整改后仍不能达到条件的,由县国家税务局报经地、市、州国家税务局批准,取消其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资格;对其中已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此次年审不合格的,按照川国税发[1996]94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办理。对假冒的民政福利企业、学校办企业,各地必须坚决清理,严格按照有关政策和《征管法》的规定处理,对其历年全部免、退税款要予以清缴入库。

  (二)各级国税机关要严格把握政策界限,准确执行增值。税免税和即征即退政策。对国税发[1994]155、156号文件明文规定不得享受优惠政策的福利企业、校办企业和项目,一律不得准予免税和退税。企业生产经营既有免、退税项目,又有应税项目,要严格划分,分别核算。不能准确划分者,一律并入应税项目予以征税。

  (三)清理检查工作结束后,各地、市、州国税局要认真填写《福利、校办企业清理检查汇总表》(附后),同时,将清理检查情况作为1996年度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报告的内容之一,列专题单独反映,于7月15日前上报省局。

  附件:《福利、校办企业清理检查汇总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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