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国税所字[1997]66号
颁布时间:1997-08-28 00:00:00.000 发文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国务院农村金融体制改革部际协调小组办公室,《关于做好农村信用社清产核资资金核实工作的通知》国税发[1997]113号转发给你们,并作如下补充,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我区农村信用社1994年已随原主管农业银行开展了清产核资工作,但有关部门审批手续没有办理,因此,经研究,这项工作由各地农村金融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部署实施,各地、州、市国家税务局、清产核资办公室积极配合,本着“缺什么;补什么”的原则,抓紧抓好完成清产核资工作。
二、考虑到我区个别农村信用社1994年未随原主管农业银行开展清产核资工作和1994年以后新成立信用社及县联社尚没有开展清产核资工作,此次要按照自治区城镇集体企业清产核资工作的统一规定和要求,全面进行清产核资工作。农村信用社清产核资报批由地、州、市负责审批。具体审批权限是:县(市)信用联社将清产核资报表审核汇总后报地、州、市农村金融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地、州、市农村金融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审核汇总后,有关资产价值重估、产权界定资料报同级清产核资办公室和经贸委审批;资金核实申报(审批)表报同级国家税务局和清产核资办公室审批。
三、此项工作时间紧、任务重,请各地结合清理整顿抓紧进行,务必于1997年9月30日前结束;10月31日前由各地州农村金融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写出书面总结上报清产核资办公室,并抄送同级国家税务局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