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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恢复食糖出口退税的通知

新国税进字[1998]37号

颁布时间:1998-08-18 00:00:00.000 发文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恢复食糖出口退税的通知》(国税发[1998]118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核定经营新疆地产糖出口业务企业名单的通知》国税函[1998]126号文件所列78家出口企业,1998年8月1日前出口的食糖仍按9%的退税率执行。其他出口企业出口的食糖,从1998年8月1日起按9%的退税率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恢复食糖出口退税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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