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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清产核资财务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新国税所字[1997]17号

颁布时间:1997-02-24 00:00:00.000 发文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关于印发〈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清产核资财务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税发[1996]232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在对城乡信用社清产核资中,清查出固定资产盘盈、盘亏进行帐务处理的审批权限,由各地图税局商同级清产核资机构确定。

    附件:国家税务局财政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印发《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清产核资财务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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