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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四川省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四川省分行转发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明确“扣缴税款通知书”有效期限的批复》的通知

川国税函[1997]97号

颁布时间:1997-04-08 00:00:00.000 发文单位: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四川省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四川省分行

各市、地、州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省人民银行各市、地、州分行,省国税局、地税局直属分局,省分行营业部: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明确“扣缴税款通知书”有效期限的批复》转发你们。关于“扣缴税款通知书”(见附件)中限定扣缴的时间,我省补充规定为:从填开“扣缴税款通知书”之日起,最长不超过30日。税务机关依法通知开户银行继续实旋扣缴税款措施时,应按规定重新填开“扣缴税款通知书”。请一并遵照执行。

  附件:1:《××叉国家税务局扣缴税款通知书》(略)

     2.《×××地方税务局扣缴税款通知书》(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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