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国税函[1999]448号
颁布时间:1999-11-18 00:00:00.000 发文单位: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各市、地、州国家税务局,省国税局直属分局、稽查局:
据调查,近来部分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不按规定使用开具发票,特别是个别农村电管站向用户收取电费时,开具供电部门内部使用的收款收据或财政部门监制的收费收据,而未使用经国税机关监制的发票,严重违反了发票管理的规定。为加强发票使用管理,堵塞税收漏洞,现就有关规定重申如下:
一、凡由国税机关征收管理的单位和个人,从事经营活动时,必须按规定使用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擅自印制或使用其他单位监制的票据。国税机关要切实加强对纳税人用票情况的日常管理和检查,发现问题,要及时纠正,并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二、各地国税机关要加强对印有单位名称发票的印制管理。要按规定严格审批手续,不具备条件的不予审批。原则上对用票量大,统一式样的发票不能满足需要,方能申请印制使用印有单位名称的普通发票,印制前应按规定向县以上主管国税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写明所需发票名称、格式、联次、用途和需用数量等内容,经审查合格后,报市(地、州)国税机关批准安排印制。电脑发票由市(地、州)国税局报省国税局审批印制。
三、为便于掌握纳税人的用票情况,对印有单位名称的发票,应由县以上主管国税机关集中保管,并根据用票单位用票量的情况,核定其一月(季)的发票领购量。
用票单位需用时,按核定的购票量,派专人向主管国税机关验旧领新。用票单位发票购回后,要设专人、专柜进行保管,确保发票安全,严防被盗或丢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