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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劳动厅、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四川省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四川省分行关于进一步加强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基金代征工作的通知

川劳发[1998]20号

颁布时间:1998-10-16 00:00:00.000 发文单位:四川省劳动厅、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四川省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四川省分行

各市、地、州劳动(人事劳动)局、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省农发行、省级各国有商业银行、交通银行、招商银行、投资银行、中信实业银行、光大银行成都分(支)行、省级各部门:

  根据省委、省政府养老保险基金和失业保险基金由各级税务部门代征的决定,省劳动厅、财政厅、国税局、地税局、人民银行先后出台了一系列文件,明确了代征的一系列相关政策,全面推开了代征工作。目前,从养老保险基金和失业保险基金(以下简称“两金”)代征的实施情况看,进展基本正常,取得了一定成效,但由于代征工作尚处于初期,发展不平衡,还存在一些问题。为进一步加强“两金”由税务部门代征工作,确保“两金”的及时足额收缴,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代征“两金”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两金”由税务部门代征,是强化基金征集手段,切实保证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和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及时足额到位的重大举措。各级劳动、财政、税务和银行部门一定要充分认识“两金”由税务部门代征的重要意义,认真履行各自的职责,把此项工作作为事关离退休人员和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能否得到切实保障的大事来抓,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主要领导亲自抓,要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和工作程序,使代征工作落到实处,确保“两金”按时足额征收。

  二、社会保险机构和就业服务机构要积极主动开展工作,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

  (一)社会保险机构和就业服务机构要在劳动行政部门的领导下,扎扎实实做好基础工作,提高征收计划的准确性,在按规定仔细核对用人单位及其从业人员缴纳“两金”的缴费基数、缴费金额等基本数据的基础上,认真编制详尽的“两金”分户征收计划,并按税务部门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将“两金”分户征收计划和企业在银行开设的帐户及时提供给同级国家、地方税务部门,不得无故拖延。

  (二)用人单位对基金征收计划有异议的,社会保险机构和就业服务机构要负责认真复核,根据复核的结果,对计划定期进行调整,并将征收计划调整的情况及时通知税务部门。

  (三)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加强社会保险和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监察工作的通知》(劳社厅发[1998]10号)有关精神,对于因经营亏损暂时无力缴纳失业保险基金的用人单位,由用人单位提出申请,并提供无力缴纳的有关证明或财务报表,经就业服务机构审核同意,报同级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并办理有关手续后可按规定缓缴,缓缴期内免收滞纳金。对经批准同意缓缴并办理了缓缴手续的,就业服务机构应将有关情况同时抄送税务部门,并及时调整税务部门的征收计划。

  (四)社会保险机构和就业服务机构要主动加强与税务部门的联系和协调配合,切忌因“两金”由税务部门代征而松懈。应帮助税务部门尽快了解熟悉“两金”征收的操作程序,注意征收工作各个环节的衔接,随时掌握征收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并进行协调,积极协助税务部门做好“两金”的催缴工作。与税务部门一起分析解决代扣过程中发生的银行退票,对因用人单位提供的银行帐号有误发生退票的,应加强与用人单位的联系,做好核实企业银行基本帐号的工作。对拒缴“两金”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就业服务机构应会同税务部门提请劳动行政部门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五)社会保险机构和就业服务机构要做好对用人单位及其从业人员的政策咨询工作,充分利用“两金”由税务部门代征这一契机,抓好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的工作,重点抓好非国有企业社会保险覆盖面的扩大。

  三、税务部门要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抓好“两金”代征工作

  (一)税务部门要按照省委、省政府的决定,把“两金”代征工作作为自己职责范围内的本职工作来抓,正确处理税收征管任务与征收“两金”的关系,不得推诿拖延。要与社会保险机  构和就业服务机构加强协调配合,以主动积极的姿态把代征工作开展起来,充分发挥自身优势,应用税务征收手段,千方百计把“两金”收好、收足。

  (二)各级税务部门要明确一名领导分管“两金”代征工作,明确主管科(室)和专门人员具体办理“两金”征收和划转,将“两金”征收工作纳入目标责任制。

  (三)“两金”代征工作是一项新工作,各级税务部门要加强有关政策业务学习,了解掌握用人单位的基本情况,要尽快熟悉“两金”征收操作程序,主动与当地银行部门联系,使基金  代征工作逐步纳入正常化、规范化的轨道。

  (四)各级税务部门要切实履行自己的职责,建立征收工作制度,严格按照“两金”征收计划及时向用人单位扣款,并按规定及时将征收的“两金”连同有关收帐通知和记帐凭证划转社会保险机构和就业服务机构。对没有及时足额缴纳和帐上资金不足而造成银行退票的用人单位,要采取电话催缴、发送“两金催缴通知书”或主动联系社会保险机构和就业服务机构上门催收等形式进行催收,并责令其限期缴纳。对无故拖欠、拒缴“两金”的,以及连续三个月帐上余额不足的,要强化征管措施,加强监督检查,并将情况及时反馈给同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就业服务机构。对情节严重,逾期不改的,税务部门应会同社会保险机构和就业服务机构提请劳动行政部门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对不执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在不能实行同城特约委托收款的乡、镇,税务部门应通知用人单位以转帐支票和现金形式缴纳“两金”。

  (五)上级税务部门要加强对下级税务部门开展“两金”征收工作的指导,并经常进行督促检查。对未按规定征收“两金”或未按时、足额将征收的“两金”(含利息收入)划入税务部门收入过渡户、社会保险机构和就业服务机构收入户的,由上级税务部门责令改正。对违反规定将“两金挪作它用的,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银行应积极配合“两金”税务代征工作的开展,保证“两金”的足额收缴

  (一)各地银行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两金”由企业的开户银行按月代为扣缴的规定,积极支持配合税务部门做好“两金”的代征工作,协助劳动部门核实企业在银行开设的基本帐号,确保银行代扣“两金”的工作落到实处。

  (——)人民银行四川省分行以川人行会[1998]57号文印发了《同城特约委托收款办法》,各地银行部门要加强领导,做好宣传、培训和组织执行工作,确保《同城特约委托收款办法》顺利实施。对采用同城特约委托收款形式扣缴“两金”的,收款人和付款人不需签订合同。对付款人存款帐户资金不足的,付款人开户银行应及时通知付款人积极筹措资金,保证在规定时间足额支付。

  五、各方配合,各司其职,共同努力,认真做好“两金”征收工作

  (一)劳动部门、社会保险机构、就业服务机构、税务部门要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介,采用多种宣传形式,广泛开展社会保险政策宣传动员工作,加深社会各方面对社会保险制度的认识,特别要注意加强对提高失业保险缴费比例和实行个人缴费以及养老保险基金实行全额缴拨方式的宣传,增强用人单位及其从业人员的缴费意识,促进代征工作的顺利实施。

  (二)少数尚未制定“两金”分户征收计划和尚未纳入税务代征的地方,社会保险机构、就业服务机构、税务部门要立即行动起来,查明原因,加大工作力度,迎头赶上,从现在起,“两  金”必须纳入由税务部门代征收。

  (三)“两金”征收工作涉及到多个部门,在基金征集过程中又涉及到用人单位及其从业人员的切身利益,需要有关部门密切配合、相互支持、各司共职、齐抓共管,形成合力,及时通报工作情况。对代征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和困难,要积极研究解决的办法,如有影响代征工作的重大问题要主动向当地政府汇报,争取政府的支持。各有关部门要以全局利益为重,把思想认识统一到省委、省政府的精神上来,开动脑筋,排除困难,总结经验,探索更为先进完善的代征操作办法,确保“两金”的及时足额征收,为搞好我省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和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做出应有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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