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国税函[2002]585号
颁布时间:2002-11-15 00:00:00.000 发文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近来一些地、州、市国家税务局来文反映,中国建设银行等国有商业银行、保险企业所属县级支行(相当于汇总纳税四级成员企业)的会计核算办法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企业所得税纳税人资格,要求对县级银行、保险企业所得税纳税监管级次和纳税申报上划到地、州、市分行(相当于汇总纳税三级成员企业)。为此,区局为切实加强对银行、保险等金融企业所得税就地监管,落实好《国家税务总局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2]226号)精神,现就有关问题再次明确如下:
一、经批准汇总纳税的金融企业,其100%投资的分支机构因改变会计核算办法而变为非独立核算单位后,由二级成员企业在三个月内报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审核确认后,可不再作为汇总纳税成员企业管理;各地、州、市国家税务局不得擅自调整成员企业汇总纳税范围和监管级次,一经发现,追究执法责任。
二、实行汇总纳税的企业,其二级以下成员企业就地预交比例,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要求,由省级国税局规定;因经营状况变化,需要调整成员企业就地预交比例的,由二级成员企业在当年6月30日以前,向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调整就地预交比例。
三、各地、州、市国家税务局对上述问题的请示,区局不再依次批复,请按此通知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