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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甘蔗收入征收农业特产税的通知

云地税农字[1999]28号

颁布时间:1999-04-21 00:00:00.000 发文单位:云南省地方税务局

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大理、个旧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对甘蔗收入征收农业特产税的通知》(云政发[1999]76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作如下通知,请一并贯沏执行:

  一、甘蔗收入包括糖料蔗收入和果蔗收入。

  二、甘蔗农业特产税由收购方按实际收购金额和规定税率计算缴纳;收购金额无帐可查的,由征收机关核定征收。对自产自销的甘蔗,由生产者缴纳;无帐可查的由征收机关核定征收。

  三、按《云南省农业特产税实施办法》第五条 规定,在征收甘蔗农业特产税时要随正税征收10%的地方附加。

  四、对1998/1999年榨季的甘蔗农业特产税,部分地州已按自定税率征收的,应按省政府统一规定的税率补征入库。

  五、各地要采取切实有效的征管措施,加强对甘蔗农业特产税的征收管理,确保税款及时、足额入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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