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国税函[1997]43号
颁布时间:1997-02-27 00:00:00.000 发文单位: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各地、市、州国家税务局(不发重庆),省国税直属分局、稽查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机关运用防伪税控系统代开百万元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7]72号)转发给你们,并作如下补充,请一并按照执行。
一、关于税务机关运用防伪税控系统代开百万元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
从1997年1月1日启用新的纳税人税务登记号,部分纳税人的税务登记号含育字母,由于国税机关使用的防伪税控系统代开软件无法适应,在国税机关更换防伪税控系统代开软件之前,可暂由销货方自行开具十万元手工版专用发票。
二、关于扩大推行增值税专用发票防伪税控系统问题。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为企业新安装的金税卡等专用部件暂缓发放,具体时间另行通知”的精神,由于新版软件未能按时到位,因此各地目前只进行扩大推行防伪税控系统的培训工作。扩大推行增值税专用发票防伪税控系统的专用部件由省国家税务局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要求组织订购和发放,各地不得自行订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