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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成都铁路局在川工附业单位期初存货已征税款认定抵扣问题的通知

川国税发[1997]51号

颁布时间:1997-03-03 00:00:00.000 发文单位: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各地、市、州国家税务局、省国税局直属分局、稽查分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6]35号通知规定,于1996年6月1日起,我局已恢复对成都铁路局在川工附业单位向局内其他单位提供货物或应税劳务征收增值税。此规定执行后,成都铁路局多次向我局反映,由于绝大多数在川工附业单位的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未分离,征税后税收负担较重,要求予以解决。考虑到近年来成都铁路局连续巨额亏损、经营困难的实际情况,经研究,决定对成都铁路局在川工附业单位的期初存货已征税款予以重新认定,并按规定抵扣。现就有关具体问题明确如下:

  一、成都铁路局在川工附业单位的期初存货已征税款从1995年初开始计算。1995年初期初存货已征税款金额和1996年6月期初存货已征税款余额按以下公式计算确定:

  (一)1995年初期初存货已征税款金额计算公式:

  1995年初期初存货已征税款金额=1994年12月31日存货实际采购成本×14%

  (二)1996年6月期初存货已征税款余额计算公式:

  1996年6月1日期初存货已征税款余额=1995年初期初存货已征税款金额×(1-25%)

  期初存货已征税款的审批认定手续仍按川国税函发[1995]19号《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核实申报审批办法》执行,并发给《核实证》。

  二、对成都铁路局在川工附业单位已审批核实后的期初存货已征税款,从1996年6月1日起,按川国税发[1996]93号通知的有关规定计算抵扣。

  三、以上规定限成都铁路局川工附业单位内执行,其他行业不得比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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