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地税政二[2002]14号
颁布时间:2002-08-07 00:00:00.000 发文单位: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各市、县(区)地方税务局,省、各设区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稽查局,福州、厦门、泉州、漳州市地方税务局外税分局,泉州、南平市地税局征收分局:
关于省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清理衔接问题,省长办公会议已作出决定,现将会议纪要[2002]12号摘转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抓紧做好税款入库工作。
三、关于停止执行地方自行出台税收优惠政策有关衔接问题
会议要求:
(一)我省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国发[2002]2号、国发[2001]37号文精神,该废止的要废止保证国家政令统一。
(二)不符合国家规,该纠正的要纠正,坚决停止执行并及时纠正我省不符合国家统一规定的税收优惠,定的省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由原发文单位发文停止执行。以省委、省委办公厅文号发文的,由省政府办公厅拟文,报省委、省委办公厅审定。属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有关内容的修订工作,由省政府法制办提交省政府常务会议通过。其中需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的,由省政府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定。属省政府规范性文件修订范围的,由省政府办公厅拟文下达。
(三)严格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 [2002]5号文的要求,经检查需补缴的,按上级机关要求追缴;尚未查出的要继续查,并及时地向上级机关说明情况,取得理解与支持。(四)要研究在不违背国家政策的前提下我省新的导向性的扶持措施,以及研究解决少数确需给予一定扶持的突出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