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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出口退税电子化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

新国税进字[1997]20号

颁布时间:1997-07-11 00:00:00.000 发文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为了加强我区出口退税管理,规范出口退税计算机管理操作规程,特根据总局的有关要求,制定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出口退税电子化管理操作规程》,并经199 7年6月16日全区进出口税收业务工作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出口退税电子化管理操作规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退税电子化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7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退税电子化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7]87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自营(委托)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收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字[1997]50号精神,特制定本规程。

  一、本规程适用范围本规程适用于外贸企业申请的出口退税业务。对于生产企业及1994年1月1日后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暂不使用计算机办理免、抵及退税;但必须将各类电子信息与申报单证进行核对,经核对无误的,方可予以计算免、抵、退税。

  出口企业申报办理的各类证明,均适用于本规程。

  二、建立计算机用户级别及权限操作程序各地须在使用出口退税计算机系统办理退税前,按国家税务总局《出口退税电子化管理办法》第五条 规定,设置岗位,划分职责。

  计算机操作级别及操作权限的设置,要根据各地所设岗位和职责确定。原则上,计算机系统管理人员操作级别设“0”主管局长操作级别设“1”,操作权限设“A、B、C、D、E、F、G、S”;科长或副科长的操作级别设“2”,操作权限设“A、B、C、D、E、F、G、S”;一般操作人员的操作级别设“3”,操作权限按当地业务职责划分进行设置,具体设置办法请参阅退税审核系统的操作权限设置说明,非系统管理员不宜设置代码库的维护权“M”。

  三、建立企业管户库及商品码库操作程序

  (一)各地对申请办理退税登记的各类出口企业,应根据“出口企业退税登记表”

  的内容,经系统管理员录入计算机退税审核系统的“企业代码”库后,方可将“出口企业退税登记证”发给出口企业。对于已经办理了“出口企业退税登记证”而未录入微机的,必须在使用退税审核系统办理出口迟税前,由系统管理员补录入微机。

  对出口企业发生撤并、变更等情况,到进出口税收管理部门办理撤并、变更登记时,要及时通知系统管理员变更企业管户库。

  出口企业每月有新增加的出口商品时,如审核系统的海关商品码与本企业出口商品财务核算的计量单位相差甚远又无法折算的,或者出口企业需要对出口商品划细核算时,须填报商品扩展码明细表一式二份,在申报当月出口退税前,交负责受理申报的人员,由负责受理申报的人员将该表交科长审核后,由系统管理员增加该企业的商品码库,并对商品的计量单位进行一致性检测,将其中一份商品扩展码明细表退还企业,一份存档。

  各地每年须备份二张原始商品码库软盘。一份用于存档,一份用于日常商品码库修改,增加的对照使用。同一商品码,计量单位在一年内不得变更。对已做过扩展的商品代码,不允许再加商品扩展码。

  四、办理出口退税操作程序

  (一)对审、受理申报环节

  1、对审、受理申报环节在收到企业申报资料后,于规定期限内对企业所报单证的合法性、资料完整性、各类表格填写正确性方面进行审核,对存在以下情况之一者,应将申报资料退企业重新申报。(1)单证不全;(2)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或“出口货物完税分割单”项目不全,印章 不齐或填写错误、逻辑关系不正确的;(3)报关单、核销单、代理证明、远期结汇证明主要项目及印章 不全,逻辑关系不正确的;(4)各种表格填写字迹不清的;(5)各种报表项目未列齐全的;(6)商品代码填写错误率超过10%的;(7)表项构稽关系错误率超过10%的;

  2、对登录表填写有错误的(错误率在10%以内),负责对审的人员应要求企业将错误数据更正。

  3、对于符合受理申报条 件的,须在退税审核系统的“登记回执”内录入有关内容,在“出口货物退税单证汇总表”的有关栏目内签名,将有关表格交企业留存。

  4、对审、受理申报环节将对审后的原始单证及登录表、汇总表等各一份存档,将其余一份登录表交录入环节进行数据录入。

  (二)录入环节各地对外贸企业的出口退税申报,采用由进出口税收管理机关或社会中介机构集中录入方式。

  录入环节根据登录表以及检查环节转来的数据调整表的有关内容进行二次录入,按月生成申报软盘一式两份,一份交审核环节,一份存档。

  录入环节在数据录入过程中发现登录表或数据调整表有明显错误的,应到对审环节或检查环节进行查对,并由原对审员或检查人员予以更正。

  (三)审核环节

  1、审核环节在接到录入环节转来的申报软盘后,及时进行审核,确认并打出下列各表一式两份,一份存档,一份交给申报企业。

  (1)《进货退税凭证审核末通过明细表》;(2)《增值税进货凭证历史库》;(3)《增值税进货凭证汇总历史库》;(4)《增值税退税申报明细历史库》;(5)《消费税专用税票历史库》;(6)《消费税专用税票汇总信息历史库》;(7)《消费税退税申报明细历史库》;

  2、对经检查认定后需作人工挑过的疑点,凭《人工挑过疑点审批表》(见附表一,以下简称人工挑过表)进行人工挑过。

  3、每月审核结束后。打印出《审核基本疑点表》、《审核结果综合信息》,生成退税审核软盘一式两份,一份连同打印出的各种表格存档,一份由审核人留存,将《审核基本疑点表》交检查环节进行疑点排查。

  4、将审核结果综合信息转计、会、统环节。

  5、按季或半年打印出各类数据的汇总数据,交检查环节。

  6、对生产企业的各类电子信息与其申报的有关单证进行人工核对,并填制《生产企业申报单证信息核对情况表》(见附表二)一式两份,一份存档,;份交检查环节。凡申报单证与电子信息不相符的,经检查环节调查落实后方子计算办理免、抵或退税手续。

  7、年终清理进货余额,进料加工贸易登记及进料加工免税证明、来料加工免税证明。

  (四)检查环节

  1、根据审核环节转来的《审核基本疑点表》进行疑点核实,属于对审、录入数据错误的,用调整法填制订正表和登录表,交录入人员进行数据调整。

  2、在疑点排查中;经核实对属于下列情况的,填制人工挑过表,经主管领导签字交审核环节进行人工挑过。

  (1)出口报关单列明的货物,既有自营出口、又有代理出口,造成“此海关信息已被×××挑过”或“该报关单已开过代理证明”疑点的;(2)出口退税报关单列明的出口货物如有部分货物发生退运,造成“该报关单已开过退运补税证明”疑点的;(3)以进料加工贸易方式出口的禁止出口商品或不退税商品;(4)出口报关单列明的货物属于企业内部两个部门出口、因分部门申报退税,造成“此海关信息已被×××挑过”疑点的;(5)采用加权平均单价,同一代码商品单价差异较大,导致换汇成本过高过低的。

  3、对各类电子信息与出口企业所报单证不符的,须发函查询,并将报关单发函记录及回函情况录入退税审核系统的“报关单核实函”中,将其他发函及回函情况记入有关台帐。待回函无误后填制人工挑过表交审核环节作人工挑过。

  4、定期到企业进行出口退税方面的帐务检查,以保证出口退税政策的正确贯彻执行。

  (五)计、会、统环节

  1、退税审核确认后,计、会、统环节须将本月各企业的有关申报情况录入“申报录入审核情况汇总表”中,并作相应的统计分析操作,打印出《退税审批表》和各类统计分析表,交主管领导审阅签字。

  2、根据主管领导核签的《退税审批表》和审核人员转来的《审核结果综合信息》办理退库手续。

  3、将企业管户库资料,以软盘方式按季报上一级进出口税收管理机关。

  4、按月向上一级进出口税收管理部门和同级计会部门报送各类计、会、统报表。

  (六)计算机的系统管理

  1、根据主管领导批准的出口退税计算机管理人员操作级别与操作权限表设置计算机退税审核系统的用户系统口令及用户操作权限。

  2、按时接收各类电子信息,备份后转有关环节。

  3、负责出口退税计算机及相关设备的日常维护工作,按期检测病毒,确保出口退税各类数据信息的安全。

  4、年终协助审核人员清理及结帐上一年度各类数据。

  5、协助有关环节装入新一年的海关商品码库。

  五、出具各类证明操作程序

  (一)审核环节要及时录入出口企业报来的《进料加工贸易申报表》、《来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退运补税证明》、《补报关单证明》、《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出口转内销证明》、《准予购进免税出口卷烟证明》,并与出口退税其他有关电子数据进行核对,核对无误报主管领导审核同意后方可出具上述证明。

  (二)进料加工贸易,需在出口企业持《进料加工登记手册》到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登记备案时,由审核环节将有关内容录入“进料加工贸易登记”项内;在审核环节出具了《进料加工贸易申报表》后,要及时将应抵扣的退税额,在计算机审核系统中扣减。

  (三)审核环节出、具《出口转内销证明》的同时,须由企业填制《进货凭证登录表》,用以调减已转为内销商品的数量、金额和税额。

  (四)对出口企业申报的数据,在用计算机审核通过而未确认转入历史数据库之前,凡发生开具上述证明情况的,必对弓审核的数据进行重新审核后,方可进行审核确认的操作(五)在每月5日前将《代理出口货物证明》以软盘方式送计算机管理部门。

  六、工作要求

  (一)“配置审核项目”、“系统参数的设置与修改”的有关内容,必须依照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进字[1997]16号《关于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退税电子化管理若干问题规定的通知>的通知》的有关规定设置,上述项目一经确定,各地不得随意变动。

  (二)各地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应根据本规程设置岗位,建立必要的“退税资料及软盘交接表”用于作为对日常工作的考核。

  (三)根据各业务环节及本地实际,建立基本帐册。

  (四)各业务环节不得对计算机审核系统和各类数据随意增、删、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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