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财综[1996]55号
颁布时间:1996-07-17 00:00:00.000 发文单位: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各市、地、州财政局,国家税务局,省国税局直属分局:
根据国务院决定,从1996年起停止征收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和国家预算调节基金(以下简称“两金”)。按财政部、阁宋税务总局财综字[1996]8号“关于调整”两金“清欠政策通知”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政策作如下通知:
一、对以前年度各企事业单位,行政机关、社会团体欠缴的“两金”都应按规定补缴。
二、对1996年清欠的“两金”收入,除原实行集中缴库的交通、民航、铁道、军工、邮电等部门仍执行原办法外,其余的单位不分隶属关系,无论中央、地方单位一律就地清缴入库,实行中央与地方“五五”分成的办法,即中央财政50%,地方财政50%,在地方财政分成的50%中,省与各地对半分成,即各25%。
三、缴库办法,凡各地国家税务局清欠的“两金”收入,能交基金就地缴中央金库50%,缴省金库50%,调节基金就地缴中央金库50%,缴各地金库50%,年终再结算。
四、对欠缴的“两金”,各地不得擅自减免,符合政策规定,确有困难无力补缴的,应接规定程序由各级国税、财政部门逐级上报省国家税务局,省财政厅,由省国家税务局,省财政厅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审批减免。因自然灾害而无力缴纳“两金”的,按原规定逐级上报省财政厅,省国家税务局审批减免。
五、为支持“两金”清欠工作,确保收入任务的完成,国家决定将“两金”征收经费由原来的7‰提高到2%,具体提取及分配办法仍按原规定执行。
六、各级财政、国税部门要密切配合,通力合作,互相支持,共同做好“两金”清欠入库工作。
七、本通知从1996年3月1日起执行,在此之前已按原比例缴库的不再调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