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地税发[2001]54号
颁布时间:2001-06-26 00:00:00.000 发文单位: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三、市、县(市)主管地方税务局审批项目(一)老少边穷地区企业减免条件:
(1)经国务院在授权省政府确定的32个县(指革命老根据地所在乡)1个民族县及18个有关县的民族乡(镇),6个贫困县及2个比照享受贫困县政策的县新办的企业,经县税务局批准在3个内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
(2)凡在景宁畲族自治县范围内新办的企业,从开业之日起,可免征企业所得税5年。
(3)乡镇企业东西合作示范工程示范项目为新办并在国家确定的“老、少、边、穷”地区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可减征或者免征企业所得税3年。
减免依据: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浙税二[1994]63号、[1994]财办13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乡镇企业东西合作示范项目有关财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6]28号)
执行期限:1994年1月1日起报批期限:当年的10月份-次年的3月底报送资料:
(1)申请减免所得税报告表;
(2)申请减免所得税报告;
(3)纳税人当年的主要财务会计报表;
(4)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二)新办第三产业减免条件:
(1)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咨询业(包括科技、法律、会计、审计、税务等咨询业)、信息业、技术服务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所得税。
(2)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交通运输业、邮电通讯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第一年免征所得税,第二年减半征收所得税。
(3)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公用事业、商业、物资业、对外贸易业、旅游业、仓储业、居民服务业、饮食业、教育文化事业、卫生事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减征或免征所得税1年。
减免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94]财税字第001号)
执行期限:1994年1月1日起报批期限:当年的10月份——次年的3月底报送资料:
(1)申请减免所得税报告表;
(2)申请减免所得税报告;
(3)纳税人当年的主要财务会计报表;
(4)企业工商登记营业执照副本;
(5)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三)为农业生产服务的行业减免条件:对农村的为农业生产的产前、产中、产后服务的行业,即,乡、村的农技推广站、植保站、水管站、林业站、畜牧兽医站、水产站、种子站、气象站、以及农民专业技术协会、专业合作社、对其提供的技术服务或劳务所取得的收入,以及城镇其他各类事业单位开展上述技术服务或劳务所取得的收入暂免征收所得税。
减免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94]财税字第001号)
执行期限:1994年1月1日起报批期限:当年的10月份-次年的3月底报送资料:
(1)申请减免所得税报告表;
(2)申请减免所得税报告;
(3)纳税人当年的主要财务会计报表;
(4)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四)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减免条件:
(1)企业在原设计规定的产品以外,综合利用本企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在《资源综合利用目录》内的资源作主要原料生产的产品所得,自生产经营之日起,免征所得税5年。
(2)企业利用本企业外的大宗煤歼石、炉渣、粉煤灰作主要原料,生产建材产品的所得,自生产经营之日起,免征所得税5年。
(3)为处理利用其他企业废弃的,在《资源综合利用目录》内的资源而兴办的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可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1年。
减免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94]财税字第001号)
执行期限:1994年1月1日起报批期限:当年的10月份-次年的3月底报送资料:
(1)申请减免所得税报告表;
(2)申请减免所得税报告;
(3)纳税人当年的主要财务会计报表;
(4)资源综合利用产品鉴定证书或文件;
(5)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五)国有农口企业减免条件:
(1)对国有农口企事业单位(包括农业、农垦、农牧、渔业、林业、水利、气象、华侨农场等企事业单位)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和农林产品初加工业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2)农业系统种子公司(站)生产、加工、经营种子所得,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3)对取得农业部颁发的“远洋渔业企业资格证书”并在有效期内的远洋渔业企业从事远洋捕捞业务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对取得各级渔业主管部门核发的“渔业捕捞许可证”的渔业企业,从事外海、远洋捕捞业务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减免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农口企事业单位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49号)“、《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农业系统所属种子公司税收政策问题的复函》(浙地税二[1998]268号)
执行期限:1996年1月1日起报批期限:当年的10月份-次年的3月底报送资料:
(1)申请减免所得税报告表;
(2)申请减免所得税报告;
(3)纳税人当年的主要财务会计报表;
(4)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六)乡镇企业减征10%部分减免条件:乡镇企业可按应缴税款减征10%,用于补助社会性开支的费用。
减免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94]财税字第001号)
执行期限:1994年1月1日起报批期限:当年的10月份-次年的3月底报送资料:
(1)申请减免所得税报告表;
(2)申请减免所得税报告;
(3)纳税人当年的主要财务会计报表;
(4)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七)技术贸易部分减免条件:
(1)企业、事业单位进行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的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收所得税。
(2)对科研单位和大专院校服务于各业的技术成果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承包所取得的技术性服务收入暂免征收所得税。
减免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94]财税字第001号)
执行期限:1994年1月1日起报批期限:当年的10月份-次年的3月底报送资料:
(1)申请减免所得税报告表;
(2)申请减免所得税报告;
(3)纳税人当年的主要财务会计报表;
(4)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以上科委提供的名单。
(5)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八)年减免税额在10万元(含)以下的受灾企业减免条件:企业遇有风、火、水、震等严重自然灾害,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一年。
减免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94]财税字第001号)
执行期限:1994年1月1日起报批期限:当年的10月份-次年的3月底报送资料:
(1)申请减免所得税报告表;
(2)申请减免所得税报告;
(3)纳税人当年的主要财务会计报表;
(4)资产损失情况统计表及有关部门证明材料;
(5)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九)年减免税额在10万元(含)以下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减免条件:新办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当年安置城镇待业人员达到规定比例的,可在3年内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是指:
(1)新办的城镇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当年安置待业人员超过企业从业人员总数60%(含)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查批准,可免征所得税3年。
(2)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免税期满后,当年新安置待业人员占企业原从业人员总数30%(含)以上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减半片收所得税2年。
减免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94]财税字第001号)
执行期限:1994年1月1日起报批期限:当年的10月份-次年的3月底报送资料:
(1)申请减免所得税报告表;
(2)申请减免所得税报告;
(3)纳税人当年的主要财务会计报表;
(4)企业安置下岗、失业、富余人员情况表;
(5)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十)年减免税额在10万元(含)以下的随军家属就业企业减免条件:对为安置随军家属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是指:随军家属占企业总人数的60%(含)以上,并有军(含)以上政治和后勤机关出具的证明。
减免依据:《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随军家属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浙地税二[2000]282号、财税[2000]84号)
执行期限:2000年1月1日起报批期限:当年的10月份——次年的3月底报送资料:
(1)申请减免所得税报告表;
(2)申请减免所得税报告;
(3)纳税人当年的主要财务会计报表;
(4)企业安置随军家属情况表(比照劳动就业服务企业);
(5)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十一)校办企业减免条件:高等学校和中小学校办工厂,可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是指:
(1)高等学校和中小学校办工厂、农场自身从事生产经营的所得,暂免征收所得税。
(2)高等学校和中小学校举办各类进修班、培训班的所得,暂免征收所得税。
(3)高等学校和中小学享受税收优惠的校办企业,必须是学校出资自办的、由学校负责经营管理、经营收入归学校所有的企业。
(4)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高等学校和中小学的范围仅限于教育部门所办的普教性学校,不包括电大、夜大、业大等各类成人学校,企业举办的职工学校和私人学校。
(对我省非教育部门所办,但纳入教育部门统一管理的中等专业学校所属的校办工厂,可享受校办工厂税收优惠政策)。
(5)党校所办的校办工厂、农厂自身从事生产、经营的所得,以及举办各类进修班、培训班的所得,暂免征收所得税;对符合免税条件的学校之间的联营企业,从事上述生产、经营所得,也可以暂免征收所得税。
(6)原有校办企业转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暂按学校投资的部分享受校办企业优惠政策,具体减税比例按学校出资股本(股份)的比例确定。
减免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94]财税字第001号),《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校办工厂免征所得税的补充通知)的通知》(浙地税二[1995]48号、财税字[1995]8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党校办企业执行校办企业税收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字[1995)93号),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浙地税二[1999]285号)
执行期限:1994年1月1日起(其中党校办企业自1995年1月1日起)
报批期限:当年的10月份-次年的3月底报送资料:
(1)申请减免所得税报告表;
(2)申请减免所得税报告;
(3)纳税人当年的主要财务会计报表;
(4)校办企业界定、年检合格证书;
(5)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二)社会福利生产企业减免条件:民政部门举办的福利生产企业可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是指:对民政部门举办的福利工厂和街道办的非中途转办的社会福利生产单位,凡安置“四残”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35%以上,暂免征收所得税。凡安置“四残”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的比例超过10%未达到35%的,减半征收所得税。
减免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94]财税字第001号)
执行期限:1994年1月1日起报批期限:当年的10月份-次年的3月底报送资料:
(1)申请减免所得税报告表;
(2)申请减免所得税报告;
(3)纳税人当年的主要财务会计报表;
(4)福利企业“四表一册”及年检年审合格证书;
(5)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十三)军队、武警部队企业减免条件:对武警部队(包括内卫、边防、消防等警卫部队)办的军人服务社(主要为武警部队内部服务的)、后勤服务中心(含编内培训基地、修理所、审计师事务所、医院、卫生队);武警办农场及武警办农场中农副产品加工企业(不含农场的工矿企业及其他企业)暂免征收所得税。
根据中央关于军队、武警部队一律不再从事经商活动的决定,军队、武警部队与所办经营性企业已彻底脱钩,军队、武警部队企业移交给地方后,不再享受对军队企业的有关优惠政策。经国务院、中央军委批准军队保留的企业,可按原有关规定税收政策执行。
减免依据: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浙国税二[1995]1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军队、武警部队企业移交、撤销后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8号)
执行期限:1995年起报批期限:当年的10月份-次年的3月底报送资料:
(1)申请减免所得税报告表;
(2)申请减免所得税报告;
(3)税人当年的主要财务会计报表;
(4)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十四)机关服务中心减免条件:对机关服务中心为机关内部提供的后勤保障服务所取得的收入,在2003年底之前免征企业所得税。
减免依据:《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务院各部门机关服务中心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浙地税二[2000]136号、财税字[1999]43号)
执行期限:1999年-至2003年底止报批期限:当年的10月份-次年的3月底报送资料:
(1)申请减免所得税报告表;
(2)申请减免所得税报告;
(3)纳税人当年的主要财务会计报表;
(4)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十五)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问题减免条件: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改为企业的,可在5年内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减免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字[2000]38号)
执行期限:2000年1月1日-2004年12月31日报批期限:当年的10月份-次年的3月底报送资料:(1)申请减免所得税报告表;(2)申请减免所得税报告;(3)
纳税人当年的主要财务会计报表;(4)转制变更后的企业工商登记材料;(5)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十六)青少年活动场所减免条件:对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是指专门为青少年学生提供科技、文化、德育、爱国主义教育、体育活动的青少年宫、青少年活动中心等校外活动的公益性场所。
减免依据:《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青少年活动场所电子游戏厅有关所得税和营业税政策问题的通知>》(浙地税二[2000]212号、财税[2000]21号)
执行期限:2000年1月1日起报批期限:当年的10月份-次年的3月底报送资料:
(1)申请减免所得税报告表;
(2)申请减免所得税报告;
(3)纳税人当年的主要财务会计报表;
(4)转制变更后的企业工商登记材料;
(5)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十七)软件生产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减免条件:对在我省境内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对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视同软件企业,享受软件企业的有关税收政策。
减免依据:《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地方税务局、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杭州海关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浙国税流[2000]171号、浙财税政字[2000]3号、财税[2000]25号)
执行期限:2000年7月1日起报批期限:当年的10月份-次年的3月底报送资料:
(1)申请减免所得税报告表;
(2)申请减免所得税报告;
(3)纳税人当年的主要财务会计报表;
(4)软件企业(或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的认定书;
(5)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十八)科研机构转制问题减免条件:科研院所转为企业的(包括院所下属所室转为企业的,或进入企业实行独立核算的),可在2005年底前,免征所得税。
减免依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全面推进科研院所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浙政[2000]1号)
执行期限:2001年1月1日-2005年底报批期限:当年的10月份-次年的3月底报送资料:
(1)申请减免所得税报告表;
(2)申请减免所得税报告;
(3)纳税人当年的主要财务会计报表;
(4)转制变更后的企业工商登记材料;
(5)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四、省地方税务局核准项目(一)总投资在4000万元以上的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对象:凡在我国境内投资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的企业,其项目所需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从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设备购置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
依据:《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审核管理办法>的通知》等三个文件的通知(浙地税二[2000]122号、国税发[2000]13号)
执行期限:1四9年7月1日起报批期限:即报即批报送资料:
(1)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申请表;
(2)技术改造项目批准立项的有关文件;
(3)技术改造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4)盖有有效公章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企业技术改造项目确认书》;不需经贸委审批的项目,可提供省级经贸委出具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确认文件;
(5)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五、市级地方税务局核准项目(一)总投资在2000万元-4000万元(含)的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对象:凡在我国境内投资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的企业,其项目所需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从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设备购置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
依据:《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审核管理办法>的通知》等三个文件的通知(浙地税二[2000]122号、国税发[2000]13号)
执行期限:1999年7月1日起报批期限:即报即批报送资料:
(1)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申请表;
(2)技术改造项目批准立项的有关文件;
(3)技术改造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4)盖有有效公章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企业技术改造项目确认书》;不需经贸委审批的项目,可提供省级经贸委出具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确认文件;
(5)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六、市、县(市)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核准项目(一)总投资在2000万元(含)以下的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对象:凡在我国境内投资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的企业,其项目所需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从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设备购置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
依据:《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审核管理办法>的通知》等三个文件的通知(浙地税二[2000]122号、国税发[2000]13号)
执行期限:1999年7月1日起报批期限:即报即批报送资料:
(1)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申请表;
(2)技术改造项目批准立项的有关文件;
(3)技术改造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4)盖有有效公章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企业技术改造项目确认书》;不需经贸委审批的项目,可提供省级经贸委出具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确认文件;
(5)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三、个人所得税篇一、市级地方税务局审批项目(一)残疾、孤老人员、烈属和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个人,年应纳税额超过五千元的,减征个人所得税减征条件:
1、残疾、孤老人员、烈属和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个人;
2、每年应纳税额超过五千元。
减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浙税二[1994]95号、[1994]财办24号)
执行期限:1994年1月28日起二、市、县(市)主管地方税务局审批项目(一)残疾、孤老人员、烈属和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个人,年应纳税额在五千元以内的,减征个人所得税减征条件:
1、残疾、孤老人员、烈属和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个人;
2、每年应纳税额在五千元以内(含五千元)。
减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浙税二[1四4]95号、[1994]财办24号)
执行期限:1994年1月28日起(二)下岗职工从事个体经营的经营所得,3年内免征个人所得税免征条件;
1、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①下岗职工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
②下岗职工从事个体经营(业主为下岗职工)的经营所得;
③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个人所得税。
2、城镇集体企业下岗职工,可以比照。
免征依据:《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职工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浙地税法[1999]9号)
执行期限:1四9年1月1日至2003年12月31日报送资料:下岗证明等有关材料。
(三)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3年内免征个人所得税免征条件: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个人所得税。
免征依据:《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随军家属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浙地税二[2000]282号)
执行期限:2000年1月1日起报批期限:即报即批报送资料:师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随军家属身份证明三、市、县(市)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核准项目(一)科研机构、高等学校转化职务技术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给予个人奖励,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免征条件:
1.科研机构、高等学校转化职务技术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给予个人奖励,获奖人在取得股份、出资比例时;
2.科研机构是指按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和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科研事业单位机构设置审批事项的通知》(中编办发[1997]14号)的规定设置审批的自然科学研究事业单位机构;
3.高等学校是指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包括大学、专门学院和高等专科学校);
4.享受优惠政策的科技人员必须是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的在编正式职工。
免征依据:《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促进技术成果转化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浙地税二[1999]206号)、《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浙地税二[1999]233号)
执行期限:1999年7月1日起报批期限:即报即批报送资料:
1.《出资入股高薪技术成果认定书》;
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的企业登记手续及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评估机构的技术成果价值评估报告和确认书。
(二)个人购房后一年内出售原有住房减免个人所得税减免条件:
1.按市场价格购房后一年内出售原有住房;
2.视购入住房的价值全部或部分免税;
3.“一年内”是以购房、售房合同签订日作为计算时间的起止日。
减免依据:《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出售住房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浙地税二[2000]144号)
执行期限:2000年4月11日起报批期限:即报即批报送资料:
1.合法有效的售房、购房合同、交易凭证;
2.主管地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四、市、县(市、区)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备案项目(一)下岗职工取得的劳务报酬所得,3年内免征个人所得税免征条件:
1.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①下岗职工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
②从事独立劳动服务取得的劳务报酬所得;
③自其持下岗证明在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并领取主管地税机关发给的《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劳务报酬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证明单》。
2.城镇集体企业的下岗职工可以比照。
免征依据:《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职工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浙地税法[1999]9号)
执行期限:1999年1月1日至2003年12月31日报送资料:下岗证明等有关材料。
四、其他地方各税篇一、国家税务总局审批项目(一)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项目:减免土地使用税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的减免条件:
1.纳税人确有困难的;
2.遭受自然灾害的。
减免依据:国家税务局《关于适当下放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审批权限的通知》([92]国税发053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吉林省遭受自然灾害企业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的批复》([95]财税字54号)
执行期限:1992年3月4日起报送资料:对遭受自然灾害的,需附遭受自然灾害的情况说明。
二、省地方税务局审批项目(一)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项目:减免土地使用税在10万元(不含10万元)以下的减免条件:
(1)纳税人确有困难的;
(2)遭受自然灾害的。
减免依据:国家税务局《关于适当下放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审批权限的通知》[(92)国税发053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吉林省遭受自然灾害企业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的批复》([95]财税字54号)
执行期限:1992年3月4日起报批期限:当年的年底前完成报送资料:对遭受自然灾害的,需附遭受自然灾害的情况说明(二)行业房产减免房产税减免条件:一个行业的房产需减税或免税的减免依据:浙江省财政厅《关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若干政策问题的补充规定》([86]财税1432号)
执行期限:1986年11月18日起报批期限:当年的年底前完成(三)车船使用税减免条件:一个县(市)范围或一种车船减免的减免依据:浙江省财政厅《关于检发房产税、车船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86]财税1098号)
执行期限:1986年10月18日起报批期限:当年的年底前完成三、市、县[市)主管地方税务局(或市、县人民政府)审批项目(一)城市维护建设税减免条件:纳税确有困难的企业和个人减免依据: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若干问题的通知》([85]财税553号)
审批机关:市、县人民政府执行期限:1985年7月1日起报批期限:当年的年底前完成(二)房产税减免条件:纳税人确有困难的减免依据:浙江省财政厅《关于检发房产税、车船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的通知》([86]财税1098号)
执行期限:1986年10月18日起报批期限:当年的年底前完成(三)车船使用税减免条件:个别车船需要定期减免税的减免依据:浙江省财政厅《关于检发房产税、车船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的通知》([86]财税1098号)
执行期限:1986年10月18日起报批期限:当年的年底前完成(四)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条件:经土地管理部门确认的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减免依据:浙江省人民政府《浙江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89]浙政17号)
执行期限:1989年1月1日起,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土地使用税五年至十年报批期限:当年的年底前完成五、涉外税收篇一、省地方税务局审批项目(一)城市房地产税减免项目名称:城市房地产税减免减免条件: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因亏损等原因纳税确有困难,一个纳税年度内减免数额在20万元(不含20万元)以上的减免审批。
减免依据:1951年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执行时限:长期报批期限:市、县局在4月30日前报省局。
报送材料:市、县局请示文件、企业减免申请、企业年度审计报告书、主管税务机关审批意见等有关材料。
二、省地方税务局审核项目(一)营业税减免项目名称:外国企业、外籍个人转让技术免征营业税减免条件: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在境内的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其合同经所在地省级科技主管部门或外经贸部及其授权的地方外经贸部门认定的,其收入可免征营业税。
减免依据: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9]273号《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2001]36号《关于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转让无形资产营业税若干问题的通知》执行期限:1999年10月1日起报批期限:每年6月30日、12月31日前市、县局报省局。
报送资料:技术转让或技术开发书面合同、有关主管部门审核意见证明或批准文件、减免项目申请审批表、市局请示文件等其他相关材料。
三、市级地方税务局审批项目(一)城市房地产税事项名称:城市房地产税减免减免条件: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因亏损等原因纳税确有困难,一个纳税年度内减免数额在20万元(含20万元)以下的减免审批。
减免依据:1951年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执行时限:长期报批期限:市局在4月30日前完成审批及报省局备案工作。
报送材料:
1.县局报市局的材料:县局请示文件、企业减免申请、企业年度审计报告书、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意见等有关材料。
2.市局报省局备案的材料:市局批复文件等有关材料。
六、地方费、基金篇一、省地方税务局审批项目(一)减免水利建设专项资金项目名称:减免水利建设专项资金3万元以上减免条件:
1.遭受风、火、水、震等严重自然灾害,损失数额较大,按规定缴纳确有困难的;
2.当年安置城镇待业人员占企业原从业人员总数的30%(含)以上的;
3.利用废水、废气、废渣为主要原料进行生产的;
4.为治理水利工程、旧城改造而搬迁损失较大及其他特殊原因的,按规定缴纳确有因难的。
5.确保完成征集任务。
减免依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水利建设专项资金征集办法的通知》([93]浙政发293号)及《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水利建设专项资金减免审批管理的通知》([97]浙地税三37号)
执行期限:1994年1月1日起报批期限:从当年9月份开始,至12月份结束报送资料:《企业(单位)申请减免水利建设专项资金报告表》、《减免水利建设专项资金审批汇总表》及软盘(二)兵役义务费减免项目:减免兵役义务费5万元以上(仅限于省地税局直属一分局、外税分局)
减免条件:按规定缴纳确有特殊困难减免依据:《浙江省兵役义务费社会统筹办法》(95年11月8日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42号公告公布)第六条、《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征集兵役义务费有关问题的通知》([97]浙地税三80号)
执行期限:1997年11月25日起报批期限:即报即批报送资料:企业申请减免报告及企业确有特殊困难的证明资料二、市、县(市)主管地方税务局审批项目(一)减免水利建设专项资金项目名称:减免水利建设专项资金3万元以上减免条件:
1.遭受风、火、水、震等严重自然灾害,损失数额较大,按规定缴纳确有困难的;
2.当年安置城镇待业人员占企业原从业人员总数的30%(含)以上的;
3.利用废水、废气、废渣为主要原料进行生产的;
4.为治理水利工程、旧城改造而搬迁损失较大及其他特殊原因的,按规定缴纳确有困难的。
减免依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水利建设专项资金征集办法的通知》([93]浙政发293号)及《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水利建设专项资金减免审批管理的通知》([97]浙地税三37号)
报送资料:企业申请减免报告、《企业(单位)申请减免水利建设专项资金报告表》执行期限:1994年1月1日起(二)教育费附加项目名称:丝绸、纺织特困企业教育费附加减免减免条件:丝绸、纺织特困企业减免依据:《浙江省教育委员会、浙江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浙江省分行、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提高城镇教育费附加计征率及调整分成办法的通知》([96]浙教计155号、[96]财预74号、[96]浙银发567号)
执行期限:1997年1月1日起报批期限:即报即批报送资料:企业申请减免报告及有关能证明丝绸、纺织特困企业的资料。
(三)兵役义务费项目名称:减免兵役义务费5万元以下(仅限于省地税局直属一分局、外税分局)
减免条件:按规定缴纳确有特殊困难减免依据:《浙江省兵役义务费社会统筹办法》(95年11月8日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42号公告公布)第六条、《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征集兵役义务费有关问题的通知》([97]浙地税三80号)
执行期限:1997年11月25日起报批期限:即报即批报送资料:企业申请减免报告及企业确有特殊困难的证明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