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国税所字[1997]84号
颁布时间:1997-10-10 00:00:00.000 发文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乌鲁木齐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市国税二字[1997]92号《关于明确头屯河工业区享受经济技术开发区优惠政策的请示》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根据《国务院关于设立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的批复》国函[1994]90号确定的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地理范围,头屯河工业小区不在经济技术开发区内,因此,不能享受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内有关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二、头屯河区工业小区注册登记的由国税局负责征管的各类企业,可以享受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4]1号规定的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减免税优惠政策已停止执行的除外)。
三、对符合政策规定予以减免企业所得税的审批权限,请严格按新国税所字[1 995]25号文件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