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地税征字[1998]22号
颁布时间:1998-06-12 00:00:00.000 发文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补充规定:
一、税务登记管理是税收征管工作的基础,加强税务登记管理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 件下税源管理的客观要求,对于堵塞税收漏洞,确保税收收入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因此,各级地税机关要高度重视,紧密结合清查漏征漏管户工作,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加强税务登记管理。
二、《税务登记管理办法》是征纳双方共同遵守的税务管理行为规范,各级地税机关必须认真组织学习,提高税务工作人员的行政执法水平和税收征管工作质量。同时,要利用各种有效形式对纳税人宣传,使他们了解自己在税务管理活动中的权利和义务,更好地接受税务管理,积极履行纳税人义务。要在社会上开展宣传,动员社会力量对纳税人进行监督,对偷逃税违法行为进行举报,创造一个良好的税收环境。
三、各级地税机关应积极探索有效控管税源的新路子,必须与当地工商行政管理、国税、其他登记管理等有关部门取得联系,建立稳定的登记办证协作制约等工作制度,有条 件的地方应建立联合办公制度,定期交换登记底册核对管户,加强信息沟通,联合清户检查,加大登记核查力度,努力做到税户应管尽管,税收应收尽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