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国税函[1999]222号
颁布时间:1999-06-07 00:00:00.000 发文单位: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成都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征收管理司《关于国家安全部海关总署使用机动车发票问题的通知》(国税征函[1999]16号)转发你局,并作如下补充,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对四川省国家安全厅、成都海关等单位,实行“统一采购无偿调拨”方式下拨车辆业务时,应直接向成都市国家税务局购领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按一年一票的方式自行开具,并加盖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
二、四川省国家安全厅、成都海关等单位需要购领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时,应在每年年初,将本系统当年的下拨计划报成都市国家税务局。成都市国家税务局根据各单位机动车下拨计划,核准购领发票数量。
四川省国家安全厅、成都海关等单位在年初报计划时,同时要报上一年下拨计划执行情况和发票使用情况。
三、四川省国家安全厅、成都海关等单位,要严格按照《发票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使用、保管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成都市国家税务局负责对其用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