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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行摘转财政部关于检举税务违章 案件提奖的问题

新国税发[1995]19号

颁布时间:1995-11-20 00:00:00.000 发文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最近各地来电反映,随着新税制的实施,一些伪造、倒卖、盗窃、虚开,非法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现象时有发生,为加强执法力度。治理税收环境,建立人民群众协税护税网络。要求区用进一步重申财政部[78]财税字第130号《关于群众检举税务违章 案件提奖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认而进一步调动广大群众检举税务违章 案件的积极性,充分发挥税务稽查的重要作用,最大限度的堵塞漏洞。

  确保财政收入及时足额入库。故现将《通知》摘转如下,请各地严格按规定执行。

  一、检举偷、逃、骗税是每个公民的光荣职责。对于群众检举的违章 案件,需要给予物质奖励的,应当根据案情大小结合检举人所占用的时间和积极程度等情况,在本案罚金收入百分之三十的范围内,酌情提给奖金或给予其他物质奖励,但对罚金数额大,提奖幅度,可以适当缩小一些。

  二、群众检举的案件。经过处理。确定只补交税款,不够处罚金的,在必要时,也可以酌情给予物质奖励。提奖数额应控制在新补税款百分之十的范围内。此项奖金可以从其他罚金收入中开支,不能从税款中开支。

  三、对检举人的奖励,一律由违章 处理机关办理,权限不能再往下放。

  四、检举人是干部、职工的,可按照群众检举税务违章 案件提奖的规定执行,提给奖金,以鼓励维护税收积极性。对税务干部变获违章 案件。一律不提奖金,可结合机关考绩,给予表扬或物质奖励。

  提奖退库按原规定办理。请各地严格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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